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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金策略之一 ——提出合理怀疑
疑罪辩护 1381 时间:2020-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将刑事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明确并细化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作为辩护人能否提出合理怀疑往往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关键。


一、什么是案件的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英美法系却并未对“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义,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表明:“‘合理怀疑’的含义是不言自明、无须解释的,任何对‘合理怀疑’的解释都无法使得陪审团对其有进一步的理解。”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于合理怀疑含义的解释“只能意会,不能言传”,合理怀疑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提出合理怀疑时必须首先明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合理怀疑的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综合案件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如果按照排除一切怀疑的标准,那么一个刑事案件将存在无法排除相关证人在说谎的可能性,无法排除侦查人员进行了虚假记录的可能性等。由绝对怀疑主义所产生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将使得没有一个案件能够达到定罪标准,这就好比庄周梦蝶的故事,真实和虚假的界限难以确定。

从字面含义上而言,合理怀疑是指对于某一事物或事件不是完全的确信,存在一定的质疑、假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有学者提出,合理怀疑的含义应当从“怀疑”和“合理”两个层次进行解构。

“怀疑”的适用前提是全案已经形成一定的证据体系,而“怀疑”是必须存在基于证据体系所存在的矛盾和基于逻辑、经验而产生的疑点。

“合理”的认定具有三个维度:一是应以刑事法官的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二是具有客观证据支撑,又经得起逻辑规则、经验判断的主观检验;三是“合理性”应达致“指控事实不具有唯一性”的限度。

笔者十分赞同该观点,应当认为,合理怀疑最基本的内涵在于:根据案件现有证据,经过普通人的逻辑、经验判断后,至少会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结论并不明确,具有其他可能性。

二、合理怀疑的落脚点在哪里?

提出合理怀疑的落脚点在哪里?即我们怀疑的指向对象是什么?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的落脚点在于这个事件可能不是被告人所为或者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的犯罪,具体来讲就是被告人自我辩解无罪的原因或事实,所以辩护律师要明确的是其所提出的合理怀疑必须能够反映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可能性,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辩护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才是案件的参与者,最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而辩护人只是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从而了解案件事实的案外人,二者之间对于事实的了解程度是有一定差异的。特别是当事人的无罪辩解属于客观事实范畴的问题时,辩护人就要去归纳提炼证据,提出合理怀疑的落脚点。为什么辩护人不是优先选择去证明案件真相,而是提出合理怀疑呢?因为辩护人的身份,决定了辩护人的取证力度、取证方式弱于公权力机构,一般而言,较难还原案件真相,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所以大部分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策略就是通过案件证据提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以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

下面结合案例说明辩护律师如何归纳案件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被告人周某与五度公司的老板相熟,周某本人也注册有大水公司,但大水公司基本没有经营,因为周某在承接水利项目上有一定的资源,因此五度公司的老板将周某聘用为五度公司水利事业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16年五度公司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银行申请一笔300万的贷款,因此五度公司与周某的大水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水文RTU的《采购合同》,五度公司将该采购合同提交给银行用于申请项目贷款,银行根据该项目《采购合同》将给五度公司的300万项目贷款直接支付给了周某的大水公司。钱到大水公司后,周某从五度公司离职,并很难联系上,后来五度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周某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于2016年底将周某抓获。周某家属委托笔者作为周某的辩护人,笔者会见周某以后,周某辩解自己不是诈骗。他只是协助五度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原计划300万到帐以后是准备全部转回到五度公司的,但由于自己当时需要用钱,就挪用了。后来越拖越久才导致了现在的结果。他本人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并表示尽快将300万归还给五度公司。但是他已经被羁押,不可能通过马上还钱就重获自由,况且他也陈述称300万不能一次还清。这样一个案件,周某的解释多么的苍白,因为客观上他就是与五度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又将五度公司向银行贷款的300万人民币挪作了他用,五度公司一口咬定周某就是以自己有50台水文RTU设备为由,与五度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骗取了五度公司的贷款。对周某来讲,无论从基本事实出发,还是从道德角度衡量,周某都是理亏的,肯定应受谴责,恐怕百口莫辩,而他将面对的很可能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作为他的辩护人,笔者从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出发,认为如果真如周某所言,双方事前就已经协商好,签订该份水文RTU的《采购合同》只是为了帮助五度公司获取银行贷款,那周某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后挪用资金不及时归还的行为是一个应受道德批判和民事法律调整的行为,若因此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他来讲也承担了过重的法律责任。本着这样的出发点,笔者认真跟进案件,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归纳分析了以下四份证据:

一、周某与五度公司的《聘用合同》,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期间,周某是五度公司的员工,五度公司对周某比较了解;

二、《银行项目贷款合同》及附件,证明五度公司该笔银行贷款不能直接支付给五度公司,只能支付给项目收款方;

三、申请法院向水利部门调查水文RTU设备的特殊性能,证明该设备及配套软件只能特殊定制;

四、申请法院调取五度公司该批水文RTU设备具体用于承揽某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以证明五度公司没有使用该水文RTU设备的必要性。

综合以上证据,我们向法院提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自我辩解的合理性,即无法排除他只是协助五度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人被骗,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判决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理怀疑并不仅仅是辩护人投机取巧提出一种不着边际的可能性,而是结合案件证据提出一种能够让法官相信存在较大可能性的理由,但作为辩护人不要将此认为是证明事实真相的过程,当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真相时,我们可以去证明,但如果无法清楚的证明事实真相,案件本身并非黑白分明时,提出合理怀疑就是辩护的金策略。

三、为什么合理怀疑


    必须由辩护律师提出?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证明犯罪的责任在于控方,那从侦查机关开始到检察机关,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那么多人,怎么会冤枉一个人呢?凭什么需要辩护律师来提出合理怀疑呢?

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多方主体,最直接的主体是控告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控告人会向侦查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相应的辩解。

侦查机关开始侦查调取证据,大量的证据中,可能会出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的证据,也可能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或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侦查机关的责任是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然后基于证据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就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综合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基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如果认为应该构成犯罪,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管是侦查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偏听偏信,都会基于自己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和法律判断去做出一个决定,除非完全没有争议、铁证如山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否则,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都不会轻易下结论认为嫌疑人完全无罪从而释放,一般都会将案件推进到下一个程序,最终“对簿公堂”。 

这个过程中为什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无法去提出一个合理怀疑呢?因为正式立案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均被羁押于看守所,不管是他本人或近亲属都无法接触到全案证据,无法对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归纳综合并充分向法庭质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虽然能够看到控方出示给法庭的证据,但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可能连证据本身都没看清楚,更何谈去总结证据之间对其有利的部分并进行充分阐述,这是被告人无法完成的任务。被告人唯一有能力做的就是回答各方提问,陈述案件事实,但被告人陈述的事实和控方提交的部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又可能完全相反,这个时候就需要辩护律师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通过前期长时间的梳理归纳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去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

因此,还是那句老话,刑辩律师研究刑事辩护策略,不是为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尊重事实和法律,让行为人罚当其罪,努力让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磊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律功底,擅长出庭。主要执业领域为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担任过知名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重大合同诈骗案、某地区国土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案、民营企业主被指参加恶势力犯罪案等复杂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系统精读过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构建了最具实务操作性的案例体系,熟悉传统金额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规则和刑事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潘金贵,夏睿泓.论排除合理怀疑之“合理怀疑”[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06):1-13.
2.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J].中外法学,2012,24(06):1124-1144.
3.赖早兴.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5):16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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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磊 律师

执业: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合伙人
      地址:深圳市安区龙井二路华业大厦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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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磊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专注于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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