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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运用法律解释完全可以认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两高四部委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应随案移送》,详细介绍了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既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理论依据,应当随案移送。
可是,司法实践中,偏偏绝大多数案件人民检察院拒不移送、人民法院拒不调取,怎么办?
其实也有明确的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我认为,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当事人陈述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应当申请排除有关供述。
一、哪些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关于这一点,我目前能找到的只有这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8条: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请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
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24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
规定的都是“应当排除”。
今年是三年为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会有大量的涉黑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但是仍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的话最通俗、最形象、最严格,“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我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当然属于必须移送的证据,如果现在暂时做不到所有应当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全部移送,涉黑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全部移送,这可能也是防止这场扫黑除恶运动式打击犯罪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手段之一。
今天,如果一个人因为被刑讯逼供,为他(她)没有做过的事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天,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包括你、我、他(她)。
覆巢之下,复有完卵乎?
2020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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