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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常用期限总结
实践中,很多律师对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等的期限容易混淆,深圳律师网就一审程序中我们经常用到的期限进行总结,以便以后工作方便。
一、提交答辩状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提出回避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上述两个条款对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规定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在实践中一般在开庭前提出。
五、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六、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上述两个条款规定冲突,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
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上述两个条款规定冲突,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九、申请鉴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被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十、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十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二、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三、简易程序的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十四、提出上诉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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