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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采取二审终审制,一旦二审进行判决了,就代表案件已经宣判完成了,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也不可能再上诉。一审败诉的人申请二审,为了取得二审的胜诉会补充证据,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来议论下。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有哪些规则
二审法官在整体了解原审诉讼材料的基础上,重点熟悉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规定》第41条第2项对上诉人提供新证据作了严格的限制,改变了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的做法,将当事人提供证据设定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完成。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基本上没有举证任务,二审法官的主要工作是熟悉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掌握这些证据在原审庭审程序中的质证以及原审法官对该证据的认证情况,并重点掌握与上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质证、认证情况。
目前二审程序中有的仍然让上诉人提供在原审中已提供的证据,并在二审庭审中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由于原审对这些证据已质证过,二审法官只要查阅原审庭审笔录就可以掌握质证过程及质证意见,重新提供证据进行二审质证属于重复劳动。当然,如上诉人对原审提供的证据提出新的意见,是否在二审中重新质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充质证意见,支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应当允许。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代理意见或二审庭审辩论时提出,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上理由有一个考虑的过程,提出补充意见也不会造成对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平等。
2、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审质证意见不一致,二审法官不应当采信不同的质证意见。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时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二审时提出不同的意见,如保证人在原审时承认知道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以新贷还旧贷,二审时提出不知道以新贷还旧贷,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依照《规定》第8条规定,上诉人在原审承认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已构成自认,其自认行为对对方当事人、原审法院、二审法院产生约束力,正常情况下上诉人不能反悔。上述两种情况下,二审法官应当对原审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并允许其作出说明。二审法官对原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是否正确作出认定。
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
1、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
2、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限制。即上诉审法院既审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
确定的事实是否有真实根据。这样规定的国家主要有苏联,保加利亚等。如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294条规定:“法院不受上诉状或抗诉书中所提理由的限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上诉审范围的规定也参照了苏俄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另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仅限于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较多。如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仅限于对下级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案件的事实部分是以地区法院作为终审,上诉法院一般不予审理。这种二审只作法律审而不作事实审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无法在上诉审中得到纠正。我国从民诉法(试行)到新民诉法的变化是一个转折。新的规定更趋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可以说在立法上既走出苏联模式的桎梏,又避免了欧美一些国家做法的弊端。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有哪些规则?民事诉讼二审进行判决的时候,自己有证据的话可以及时的弥补,以保证二审判决可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深圳律师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关于民事诉讼二审证据具体的内容你是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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