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民事诉讼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民事诉讼 / 再审程序 / 民事抗诉
死刑抗诉的法定程序
民事抗诉 981 时间:2020-09-14


  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死刑的判决都是严谨的,如果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死亡判决不服是可以依法进行抗诉的,抗诉有其专门的法定程序。下面就让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死刑抗诉的法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死刑抗诉的法定程序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成立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的提起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死刑抗诉的法定程序的全部内容。在向法院提起抗诉时需要提交书面的抗诉书,并且还得在法定的抗诉期限内提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检察院如何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一、主体、条件和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民事抗诉 1737 时间:2020-09-15 查看更多
  • 检察院抗诉后不服判决要怎么处理
    法院进行案件的判决后,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二者中无论当事人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均不会对另一种方式造成任何影响,也即是在
    民事抗诉 1277 时间:2020-09-15 查看更多

2020

09/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