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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均分原则处理。
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南方对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女方,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女方所有。
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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