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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为公司登记股东,离婚时股份分割直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配?
离婚公司分割 1190 时间:2020-10-06


      近几年,全国离婚率持续走高,众多曾为爱情而结婚的夫妻,最终还是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而对薄公堂。


基本案情:


小明(男)与小花(女)是结婚十几年的夫妻,婚后设立了多家公司,其中A公司的章程约定:小明占55%股份、小花占15%股份。现两人家庭矛盾频发,无法继续婚姻生活,准备协议离婚,但因A公司股权分配问题出现分歧,小明认为应按照章程约定进行分配,即小明55%,小花15%;小花认为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即小明、小花各35%。最终两人对薄公堂。


焦点:如夫妻两人均为某公司登记股东,离婚时按照什么标准分割公司股份?是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份分割?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裁判观点:


一审判决:在无明确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A公司出资额及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明与小花并没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以及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的依据,章程中约定的股份比例不能作为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婚姻存期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属,但该约定应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2、如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公司经营的,该公司登记股东最好不要仅登记一人或夫妻二人,尽量避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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