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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当如何处罚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其中的暴力方法,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以粪便泼人、强迫他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动作等。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阿薄的语言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侵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用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往往给被侵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三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这里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被侮辱的对象不一定在场。四是,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明确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把握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学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做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与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
202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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