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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除劳动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深圳宝安法院审理了两起违法解除劳动者案件,两位劳动者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任职的同事,在同一时间被解除,两人不服,均提起仲裁和诉讼,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期间工资。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为此付出近百万元赔偿“巨额”代价。
2015年6月,陈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薪6万元。2017年12月,公司突然以其“工作失职、工作懈怠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计划与目标”为由将其解雇。至仲裁和诉讼阶段,公司又不断增加理由指出陈某“不接听招商电话、接听没有记录、未跟进客户的招商事宜以及未与客户进行积极主动的洽谈、擅自缺席公司年会、虚假报销餐饮费与快递费,上下班车辆进出时间与实际考勤不一致。”对此,陈某全部予以否认。而公司对于解除陈某的理由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陈某的同事李某也“同病相怜”,此前李某担任公司的营销主管,负责销售以及招商热线的接听及反馈等工作,月薪1.5万元。公司在解除通知书上载明,因陈某“中介对接混乱,致使公司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和诉讼阶段,公司又不断增加理由指出陈某“不接听招商电话、接听没有记录以及未跟进客户的招商事宜,上下班车辆进出时间与实际考勤不一致,2017年7月17日至12月7日期间迟到高达83次。”同样的,公司依然不能对其解除理由举出相应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列举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经审理,深圳宝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电话来访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通知书中的严重违纪行为,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
此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用人单位与陈某、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支付两员工共计90多万元作为补偿。
2020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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