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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有什么要求?
一、用人单位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以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
《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具体如下:
(一)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第二、第三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此处的“民主程序”,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法律义务”,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并不要求全体职工“一致通过”(或“大多数通过”)——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民主程序有所不同,需要注意。
用人单位一般可以通过开展“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履行民主程序,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进行签字确认。
(二)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处的“公示程序”,法律并没有具体要求,有些企业习惯采取“张贴公告”、群发电子邮件、群发微信等方式进行“公示”。但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不容易证明。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举证苦难,一般建议采取会议签到、培训签到、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等方式,进行公示告知(注意:需要由员工本人签字,不可由他人代签)。
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
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仍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如,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1.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规章制度违法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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