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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究竟应当是“几人”?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搞明白什么是“首要分子”。
那么,什么是“首要分子”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和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予以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暂且只讨论第一种,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一种情形。
结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第九十七条中的首要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之规定,笔者提出疑问:“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二者是否为等同的呢?也就是说,“领导”是否等同于“策划、指挥”呢?或者说“领导”等同于“策划”呢?还是说“领导”等同于“指挥”呢?甚至说“领导”等同于“策划”“指挥”中的任何一个呢?
笔者一直强调,刑法就是一个烧脑的问题。请多吃点核桃补补脑,我们继续。
张明楷观点
张明楷《刑法学》第450页的观点如下: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是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使集团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联系刑法第97条,“领导”就是指“策划”、“指挥”。“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从司法实践上看,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通常也策划、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但有的也存在分工情况。只要从事上述活动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故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整理张明楷的如上论述,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论点:
一是,“领导”就是指“策划”、“指挥”。
二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通常也策划、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
三是,“只要从事上述活动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
四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笔者看法
张明楷的如上观点,笔者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具体如下:
一是,对于“领导”就是指“策划”、“指挥”的观点,笔者认为“领导”可以表现为“策划”、“指挥”等形式,但并不是说“策划”、“指挥”就等同于“领导”。所以,张明楷把“领导”等同于“策划”、“指挥”中的任一形式的观点值得商榷。
二是,对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通常也策划、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的观点,笔者予以认同,但仍需要明确的是,组织者既组织又策划或者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没有组织而仅为单纯地策划或者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的人员,在有组织者的情况下,应当只认定组织者为首要分子,而不应当把单纯地策划或者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的人员上升为“领导”者的角色而认定为首要分子。
三是,对于“只要从事上述活动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的观点,应当作限制性理解。只有在犯罪集团的“核心层”这一层面,首要分子一定是 “核心层”内的成员,其必然站在整个犯罪集团的高度来组织、领导实施犯罪。如果,某成员只是站在某个案件或者某类案件的策划、指挥实施的,即使该个案或者该类案件对犯罪集团有着重大的意义,也不能认定该成员为首要分子。
四是,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的观点,笔者认为此结论太过于随意,容易造成一种“说了等于没有说”的错觉。“既可以……也可以……”的表述,从汉语言文学的角度,属于平行可选择关系,类似于“怎样都行”的意思。这似乎不符合法律的严谨规范要求。笔者认为,虽然张明楷的这一观点与1984年6月15日法研字[1984]第9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止一名”的表述几乎一致,但是,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即,首要分子究竟只能是一名,还是以一名为原则、以多名为例外?笔者倾向于,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当适用严格标准,即以一名为原则,能够只认定一名的就只认定一名,严格限制首要分子为多人的适用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和扩大性。
如何适用“首要分子的以一名为原则、以多名为例外”?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作出如下思考:
一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为同一人的,该组织领导者为当然的首要分子,也仅其一人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也不可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不是同一人的,对于组织者与领导者之间能够分清主次的,组织者为首要分子,起次要作用的领导者以骨干成员或者主犯认定。对于组织者与领导者之间不能够分清主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共同为首要分子,但是在适用死刑等极刑时仍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处理。
三是,在犯罪集团中,仅“策划”或者“指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人员,只要其不属于组织者,或者说其“策划”或者“指挥”的程度没有达到“领导”者,就不宜认定为首要分子。
1984年的解答,至今已经36年了,“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止一名”的表述,是否可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能够与时俱进呢?笔者认为“首要分子以一人为原则,以多人为例外”的表述,更加符合精准打击、规范打击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0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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