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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程序有哪些功能
一、对侦办的监督功用
刑事诉讼的使命有二:
一是要使施行违法行为的人遭到应有的法令追查;
二是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国家追诉权的不当侵害,保证法令施行的公平性。
侦办程序具有强制性特点,并且往往以侦办机关单独面的行为为主,使得侦办程序中容易出现侵略人权现象。在提请审判前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侦办机关的活动进行检查,可以在诉讼的前期补偿这种程序性缺点。由什么样的机构、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加以补正各国没有统一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令把侦办权和申述权别离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检察机关检查申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检查侦办活动是否合法。
二、对侦办的导向功用
在我国,侦办和申述都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遵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准则。侦办活动的首要意图是为了申述,检察机关站在申述的视点引导侦办机关搜集依据,查明案子现实。一起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进程中有客观公平的责任,不能彻底站在追查违法一方。
三、案子过滤功用
检察机关检查申述的基本内容是依照必定的规范对案子进行检查,将契合申述条件的案子申述到法院。检察机关经过检查申述活动,避免草率的申述和不用要的指控,适时完结不应申述和不用申述的案子,避免将不契合审判条件的案子输入法院,然后避免滥诉,节约诉讼成本。
四、发动审判功用
检查申述的结果之一是将契合申述条件的案子输入法院,使案子进入审判阶段,因而检查申述就具有了发动审判程序的意义和功用。不告不睬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准则并连续至今,成为重要的现代诉讼法治准则。刑事审判因申述而发动并由控诉方的一系列行为如支撑公诉、抗诉等将程序向纵深推动。在发动审判的同时,申述决议也约束了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机关只能针对公诉的被告人和公诉的违法现实进行审判,除检察机关变更申述外,审判机关不得对申述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之外的人或现实行使审判权。
2020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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