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刑事诉讼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侦查 / 回避
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回避 1309 时间:2020-09-21

刑事诉讼的工作人员与该案件有相连的话,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回避制度,避免影响到案件的发展。有些该回避的人是审判长,我们都知道审判长的权利是比较大的,那么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最新刑事回避申请书范本
      在刑事诉讼中是有回避制度的,部分特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回避,或是依法申请指明某些人回避等等。既然要申请刑事回避,就必须要写刑事回避申请书,最新刑事回避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回避 923 时间:2020-09-21 查看更多
  • 刑事回避种类有哪几种
      回避制度能够维更好的护刑事制度的公正,刑事回避就是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的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允许参与该案件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那么刑事回避种类
    回避 926 时间:2020-09-21 查看更多

2020

09/2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