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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那么从犯在犯罪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相关案例
2001年6月5日,张某通过贾某介绍,用租赁来的桑塔那轿车作担保与原告杨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协议,由杨某借给张某现金8万元,张某将汽车质押给杨某使用。此后,因张某及贾某涉嫌用租赁来的汽车进行诈骗,该抵押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受害单位。张某被判有期徒刑,贾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杨某因难以找张某主张债权,就多次找贾某追要该款。贾某向杨某承诺,如张某不能还款,由其代为归还。2001年12月5日,贾某向杨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一张。现杨某持贾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8万元借款。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从犯的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因此,在本案件中,张某与贾某共同实施犯罪,诈骗被害人杨某8万元,二被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张某在犯罪中系主犯,贾某属从犯,贾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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