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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凌晨捶杀丈夫是否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 1220 时间:2021-01-08


重庆女子刘某会凌晨捶杀丈夫一案近日引发讨论,媒体报道后,重庆市妇联也表示关注。


刘某会已于近日受审,检方指控,2020年7月8日23时至9日凌晨3时许,重庆梁平区45岁女子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女儿龙梦筱(化名),被刘某会制止。刘某会遭蒋某银殴打。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多次击打俯卧在床上的蒋某银,致其死亡。刘某会被诉故意杀人。


案发当晚,被刘某会锤杀的蒋某银俯卧在床前木凳位置的沙发床上。


该女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


针对此案,澎湃新闻2021年1月1日对话了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她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劳东燕说,如果确如刘某会及相关证人证言所称,刘某会的丈夫之前有过意欲强奸继女的行为,案发前又有相应的行动,则当时刘某会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出来的。


01“公诉方应承担蒋某银确已睡着的证明责任


澎湃新闻:您认为重庆梁平区“男子欲性侵13岁继女遭妻子锤杀案”的焦点问题在哪?


劳东燕:我认为焦点问题主要在于,(杀人案发生时)蒋某银强奸继女的不法侵害行为到底是已经结束,还是正在发生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在案发当时,蒋某银是否已睡着,从而停止了不法侵害。


从媒体报道内容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来看,案发现场一共4个人,死者、被告人,死者欲强奸的13岁继女和死者6岁的女儿。被告人和13岁继女都表示,死者当时趴着床上,不确定他是否已睡着。


蒋某银的整个不法侵害从2020年7月8日晚11点持续到7月9日凌晨3点,命案发生在4时许。如果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蒋某银当时已经睡着,那就说明不法侵害只是暂时性的缓和,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蒋某银、刘某会和两个女儿的家,独门独户坐落在双新河旁。 


澎湃新闻: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东燕:因为被告人一方已经提出可能存在正当防卫,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现有证据确实表明,蒋某银意欲对其13岁的继女实施强奸。根据被告人供述与其13岁女儿的证言,无法确定死者当时是否睡着。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就转移到公诉方身上,公诉方如果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就需要证明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也就是蒋某银当时已经睡着。


澎湃新闻:公诉方需要怎么办?


劳东燕:公诉方需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死者已经睡着,只有这样才能表明,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直接影响被告人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方对于此节事实,应该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澎湃新闻: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呢?

劳东燕: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当时蒋某银确实已睡着的事实,根据事实存疑应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只能作出有利于刘某会的事实认定。也就是认定,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而只是有所缓和,刘某会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任何处于被告人位置的普通女性,蒋某银此前已对13岁女儿实施过强奸行为,虽未得逞也给其女儿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案发之前,蒋某银多次欲强奸其继女,并且如果被告人所说属实,死者还扬言日早晨要在公路边强奸女儿,那么,被告人当时判断蒋某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现实的依据,并非出于主观上的臆想。


判断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应该站在行为当时来判断,而不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简单来说,就是要采取行为时的标准,不应当从事后的角度,考虑他到底是要继续强奸还是当时就已停下来。只有采取行为时的判断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也是“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的立场。


综合报道、其他材料的事实,我倾向于认为,刘某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刘某会锤杀蒋某银后,家人收到逮捕通知书。


02被告人刘某会未针对丈夫行为报警是否有过错


澎湃新闻:是否可以质疑被告人当时为何不采取报警等方式救济?


劳东燕:如果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属实,被告人遭死者家暴多年,村里都知道。之前,死者因为家暴还被判过刑,但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对于家暴类的案件,客观的现实是报警并没有多少用处,派出所往往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愿多管。同时,报警的话,可能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被告人及其女儿也会因此陷入更大的危险中。她们无法与死者进行正面对抗,从体力上就对抗不过。所以,不应当质疑被告人当时为何不采取报警等措施。


除了对家人施暴外,蒋某银还因殴打村民被警方立案。他死后,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澎湃新闻:会不会被认为防卫过当?


劳东燕:如果认定不法侵害还在进行当中,就不应认定是防卫过当。最高检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中,包括“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这一案例。


涉案女子周某某将意欲对自己进行强奸的男子用塑料管勒死,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认为周某某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退回补充侦查。后周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检方做了不起诉的决定。


前述典型案例在评价周某某案的指导意义时指出,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


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目击证人,周某某供述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某某的供述应予采信。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对死者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


从案情来看,前述典型案例中涉及的不法侵害同样也是强奸。本案中死者作为继父,欲对自己的女儿进行强奸,而且女儿还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这意味着,只要认为作为不法侵害的强奸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人就可以采取致命的手段进行反击。按照最高检所发布的典型案例的立场,对于正在实施中的强奸行为,防卫人可以进行特殊防卫,也就是对防卫强度不做限制的正当防卫。


(本文系法学专家的分析观点,具体应以法院公布和判决为准)


12月22日下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某会,今年45岁,重庆梁平区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起诉书称,今年7月8日23时至9日凌晨3时许,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女儿龙梦筱,被刘某会制止。刘某会遭蒋某银殴打。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多次击打俯卧在床上的蒋某银,致其死亡。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了解到,龙梦筱今年13岁。刘某会当庭称,案发前,蒋某银多次对她和其他家人家暴,并多次想强奸龙梦筱,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便产生杀人想法。


刘某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成为庭审焦点。


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当庭表示,刘某会系为了保护女儿不被强奸,在龙梦筱被强奸的现实可能性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蒋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刘某会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公诉人认为,蒋某银被害时已睡着,犯罪已经终止,控方不认可刘某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刘某会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某会自首且获得谅解,量刑可从轻。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表示,因为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问题,法庭将进行仔细调查,案件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刘某会的家离镇上约5公里,在村子里,离他们最近的两户人家有五十余米。


其公公龙夏孜告诉澎湃新闻,刘某会1996年左右和其子龙能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一家老小住在一起,日子虽不富裕,但家庭和睦。刘某会老实本分,和儿子都很孝顺。


变故,在2012年出现。龙夏孜说,那年9月19日,在上海务工的龙能骑电动车去工地的路上出车祸身亡,因没有找到肇事者,龙能未获赔偿,家人花几万块钱才将遗体带回老家安葬。


龙夏孜说,他双眼失明是个残疾人,妻子也患慢性病无法干活。唯一的儿子龙能去世时,孙子16岁,孙女只有5岁,家里的土地刘某会忙不过来,缺少一个劳动力。在幺嫂穆莲的介绍下,相邻乡镇的蒋某银上门入赘。


穆莲告诉澎湃新闻,当她听说龙夏孜家缺劳力后,她经人介绍得知蒋某银有劳力,遂介绍给了刘某会。最开始刘某会没瞧得上蒋某银,经过一段时间认识后此事才办成。她当时也不了解蒋某银的人品情况。


结婚证显示,蒋某银与刘某会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蒋某银生于1970年1月,和刘某会同为文盲和农民。


蒋某银堂哥蒋文盛回忆说,蒋某银家中兄弟姐妹8人,其排行老四,身高1.6米左右,脾气暴躁,几句话不投机就会卷起袖子打人。在和刘某会结婚前,蒋某银也谈过一个对象,共同生活多年。因女方一直没怀上孩子,蒋某银让女方母亲将该女子带回了家。


被告人及其家人称常遭家暴


刘某会当庭称,婚后不久,蒋某银就开始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公婆婆实施家暴。


“最开始我以为他打我是因我和他没孩子,但我怀孕期间,他还是打我。”刘某会回忆时,当庭泣不成声。


说起蒋某银,79岁高龄的龙夏孜也泪流满面:“他根本就没把我当人,也没把我的孙子当人。打我们就好像大人打娃儿一样,想打就打。”


龙夏孜称,2015年4月6日晚,因其妻子刘臻臻摔伤了腿,不便上三楼房屋居住,老两口便在一楼堂屋搭了个凉床睡觉。蒋某银认为两人睡在堂屋不吉利,便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蒋某银骑在刘臻臻身上并称要睡了她,还用手用力撕扯刘臻臻的嘴。


龙夏孜说,他急忙起身瞎摸着将蒋某银拉开。“我以为将两人分开就没事了。”他没想到在将两人分开后,蒋某银竟操起锄头打来,将他右手桡骨打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刘臻臻的嘴被撕扯成穿透伤,很长时间没办法吃东西。


龙夏孜2015年的右手被蒋某银打骨折,至今钢板不能取出。


龙夏孜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蒋某银因伤害龙夏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因殴打龙夏孜构成轻伤二级,蒋某银获刑一年。


然而,刑满释放归来后的蒋某银并未收敛,而是将龙夏孜和刘臻臻赶出家门。至今,这两名70余岁高龄的老人租住在柏家镇一栋老旧的房屋内,租金靠女儿们救济。


蒋某银刑释后,将龙夏孜老两口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在柏家镇一老旧房屋租住。


刘某会与前夫的儿子龙航航今年已24岁,他称,在蒋某银入赘后,他偶尔也和蒋某银发生争吵,除了被打外,还被蒋某银持柴刀追砍,蒋某银还曾将其头摁在水缸里淹,差点将他淹死。龙航航说,高二那年,蒋某银不再为他提供学费,他辍学回家,因怕被家暴,他从此外出务工,一年到头很少回家。


刘某会的女儿龙梦筱说,蒋某银刚来的时候,还没怎么打她,随着她慢慢长大,挨打也越来越多,甚至后来蒋某银只需指一下板凳,她就懂得那是让她跪在凳子上。


刘某会在法庭上称,她也不是没想过离婚和报警,但她不敢。蒋某银曾对她说过,只要离婚,他就会杀了所有孩子、龙能的父母以及她的父母。“想到这些,我敢都不敢去做。”


刘某会的父亲刘吴言告诉澎湃新闻,蒋某银很凶,有一次在堂兄的周年祭上,他因说了一句不中听的话,蒋某银就卷起袖子想打他,幸亏当天在场的几个侄子站起来,蒋某银才没敢动手。


刘吴言表示,他也知道刘某会和蒋某银关系不好,两个人经常吵架,再婚的事刘某会没和父母商量,她可能也不好意思给娘家人说被打的事。但有几次蒋某银把刘某会打得卧床不起,蒋某银喊他去看的时候,他也只是劝他们别老吵架、打架。


刘某会家就在村道边,村干部谢吉兵称多次骑车经过时遇到蒋某银家暴刘某会,他也曾多次制止。“主要是刘某会太老实本分,娘家人、婆家人都没人制得住蒋某银,才导致蒋越来越嚣张。”


蒋某银也曾与其他村民发生冲突。今年1月13日,蒋某银到女村民尹某家协商农村便道事宜时,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他一把将64岁的尹某推倒在地,造成尹某受伤。梁平区公安局柏家派出所曾对此立案。


除了对家人施暴外,蒋某银还因殴打村民被警方立案。他死后,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龙梦筱说,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发生在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那晚,因为家中收谷子,刘某会需照看收回来的稻谷在屋外睡。仅穿内裤的蒋某银把屋门关上后,就喊她到二楼楼梯口的位置。在楼梯口处,蒋某银强行脱她裤子和衣服。


龙梦筱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蒋某银扯烂了,但终究没让蒋得逞。最终,蒋某银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


龙梦筱说,她告诉了妈妈,但家里除了他们母女外,还有母亲和继父2014年生的女儿,她们都很怕蒋某银,也没敢报警。她说:“如果当时报警了,也许不会有后面的事儿。”


龙夏孜、刘吴言等龙梦筱的亲友对澎湃新闻说,去年暑假蒋某银要强奸龙梦筱的事儿,刘某会之前从来都没提起过。但龙夏孜表示,命案发生后,经医院检查,蒋某银那次侵犯给孙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龙梦筱说,除了妈妈知晓外,她也从来没对别人提起,怕别人瞧不起,也怕被人笑话。


刘某会称,为了防止蒋某银强奸女儿,她一直提防着,蒋某银还对她说要龙梦筱做其小老婆。


蒋某银再次要强奸龙梦筱发生在今年7月8日,即案发前。据刘某会的说法,那日晚上9点左右,前往镇上赶集的蒋某银因为打牌,回家吃饭较晚。当晚11点左右,龙梦筱从二楼的卧室到一楼洗脚。龙梦筱说,洗完脚后,蒋某银对她说,他老家的宅基地补偿款交给她保管,并让她带好妹妹。


刘某会称,蒋某银把钱给女儿,是要女儿做他小老婆。龙梦筱拒绝,后来蒋又反复说补偿款的事,还说龙梦筱不听话,并让她跪了一个多小时小木凳。


刘某会称,看到女儿跪得太久,她让龙梦筱起来,但蒋某银却突然扑向龙梦筱,称要和她发生关系。她急忙将仅穿着内裤和上衣的丈夫死死抱住。丈夫扇她耳光,打她,她始终不敢松手。其间,蒋某银还脱下内裤,露出生殖器。


龙梦筱说,她当时也不敢走开,蒋某银后来称“一定要将她睡到”,并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我是你的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龙梦筱说,她当时哀求,但蒋某银并未理会她。直到7月9日凌晨3时许,看到被母亲死死抱住的蒋某银俯卧在沙发床上没什么动静,她才上楼睡觉。


刘某会当庭称,女儿上楼后,蒋某银又重复说天亮后要在公路边强奸女儿给路人看,并且还扇她耳光、拳打头部、脚踢后背。因为不敢还手,她只能把蒋某银抱住。她担心蒋某银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侧挨着他,防止他上楼。


刘某会当庭供述称,她躺着时想起丈夫说过的话,以及过去8年遭受的家暴屈辱,越想越气,也担心天亮后丈夫说到做到,她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就决心打死丈夫然后自杀。


刘某会称,她在床边坐了一会,到堂屋拿起家中打石头用的铁锤回到卧室。回房不久,她挥起铁锤,朝床上的丈夫乱锤。其间,她只听到丈夫喊了一声“哎哟”。她停下喊了几声丈夫名字,没什么动静,打算挥锤自杀时,想起两个女儿太小又下不了手。


蒋某银、刘某会和两个女儿的家,独门独户坐落在双新河旁。


锤杀丈夫不久,小女儿醒来。刘某会对小女儿说:“妈妈把爸爸打死了,你去找幺奶奶穆莲过来。”


穆莲说,她赶到刘某会家后,发现蒋某银已经死了。她经询问得知,命案是因蒋某银要强奸龙梦筱引发。而后,她通知了村干部和刘某会的父亲刘吴言。


村干部随后报警,刘某会在现场等警方到来。经警方鉴定,蒋某银系脾破裂大失血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千余村民签名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警方在将刘某会抓获后,7月10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梁平区检察院批准,刘某会被逮捕。


刘某会锤杀蒋某银后,家人收到逮捕通知书。


在刘某会被逮捕前,刘某会所在村组全体村民给梁平区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写了一封联名请愿书。


村民们认为,刘某会是一个忠厚老实的农村妇女,为人忠厚、勤俭持家、以礼待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蒋某银性格粗暴,作恶多端,对刘某会长期实施家暴,多次对继女图谋不轨。刘某会致蒋某银死亡,是她一时糊涂、事出有因,请求给予刘某会从轻从宽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请愿书有1000余人签名,还有其他村组村民也来签名。


村民请愿的同时,蒋某银的五个兄弟姐妹了解到案发当晚情况后,也在7月24日为刘某会出具了谅解书。

刘某会锤杀蒋某银后,蒋某银的兄弟姐妹出具的谅解书称蒋某银也有过错。


他们在谅解书中分别写道,“刘某会致蒋某银死亡一案,由于蒋某银也有过错,本人特谅解刘某会的行为,建议给予刘某会从轻处罚为盼”。


梁平区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于今年10月30日以刘某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梁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3日,梁平区检察院将案件转至位于万州区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由于刘某会没有辩护律师,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区一名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刘某会提供法律援助。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刘某会的辩护律师当庭认为,刘某会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该案表面上看剥夺了死者蒋某银的生命权,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刘某会的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强奸犯罪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蒋某银的死亡,但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公诉人认为,蒋某银已经睡着,犯罪已经终止。刘某会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某会也有自首、获得死者亲属谅解等情节,量刑可从轻。


刘某会当庭表示,蒋某银当时是俯卧在床上,但睡没睡着她并不清楚。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她在配合警方调查时也表示,蒋某银是躺在床上的,但不清楚是否睡着了。


案发当晚,被刘某会锤杀的蒋某银俯卧在床前木凳位置的沙发床上。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案发当晚从23点到第二天凌晨3点,蒋某银持续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实施强奸,蒋某银具有继续作案的可能。刘某会面对女儿天亮后可能继续遭不法侵害,处于巨大恐惧之中,也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性。在龙梦筱被强奸的现实可能性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蒋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不当认定为犯罪行为终止。


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他表示其观点已在法庭阐述,也相信法院会对刘某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此案,重庆大学法院教授陈忠林认为,如果刘某会供述的案情属实,该案应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情况,符合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刑辩律师斯伟江和朱明勇均认为,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属于假想防卫,因为现实的强奸行为已经发生,虽然有暂时的停止,但危险依然存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刑辩律师王少光表示,该案争议的地方在于“防卫是否适时”。该起强奸犯罪看似已经结束,其实继女被强奸的危险依然存在。案件中死者的强奸犯罪行为一直折腾到凌晨3点左右,因妻子多番制止未得逞,但死者又扬言天亮了要把继女拖到屋外公路上强奸。


王少光认为,按《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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