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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抱不平而正当防卫?错!
正当防卫是人们生活中所认为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吗?是你忍无可忍之后的绝地反击吗?是自以为是正当防卫后的理直气壮吗?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解读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正当防卫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不然就有可能成了防卫过当了,一不小心就走进了“无底深渊”。
从本质看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在特定时间、特定情况为了特定目标的一种“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防卫目的正当;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即当事人知道自己当时在“做什么”,他意识到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的积极意义无论在社会意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得到肯定的,集中体现在法律上规定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换而言之它就是一种合法行为。
主观推测的不法侵害容易造成假象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假想防卫就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和故意伤害是有明显界限的,认定假想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有让当事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特定情境,否则就为故意心态。
夏俊峰案中,不少人认为夏俊峰构成假想防卫。这种说法其实是很荒唐的,纵观全案,夏俊峰刺死刺伤三名城管是一连串的行为,尤其是他刺伤当时刚好进门的被害人张伟的行为,当时被害人刚刚进门并没有任何举动就惨遭伤害,没有任何理由构成假想防卫的那种特殊情境,那也就意味着夏俊峰当时是持有故意的心态的。因此他很明显不具备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有人说:“别人打我,我回击别人,这是不是正当防卫?”这里就不得不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中的“例外规则”,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享受其“特权待遇”: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夏俊峰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在起因条件上就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有人说,别人只是有说要打我,还没开始动手,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就不自觉的防卫了,把他打伤了,也算是“正当防卫”。这实际上是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不能伤及无辜;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下面要讲的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即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正当防卫中常见的情形之一。如何判断这里的“必要限度”是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理论上,双方的损害行为应当具有“对等的损害价值”,通俗的说即“双方的损害应当在同一个层次上”。
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甲对乙猥亵的故意和丙直接将甲打死的行为很明显是“不对等”的。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而且从另外一方面讲,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侵害人“有错在先”。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专家结语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但同时也有许多犯罪分子把正当防卫作为他们逃避法律追究的“救命稻草”。这提醒我们必须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法律保障我们在合法范围内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看法、表达自己的态度。但是,“民意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民意”不能渗透到司法工作中,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唯一标准。只有尊重事实、恪守法律,才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真正维护法律尊严,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2020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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