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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批捕须书面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但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说明理由,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采取口头说明的方式,但这种说明方式往往存在简单随意、说服力差、不规范等弊端,特别是因证据不足或不认为是犯罪而不批捕的案件,只由办案人简要说明理由,或列出退查提纲,难以令公安机关信服,很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复议复核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文书格式书面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将该文书随卷送达公安机关。
作不批捕的案件或有不批捕可能的疑难复杂案件,一般都应经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因此,对不捕理由的说明必须要围绕检委会讨论决定形成的意见来进行。在此基础上,为使不批捕理由的说明更加充分、准确和具有权威性,办案人在必要时还需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判决意见,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结论性观点进行附加说明,力求说理透彻、全面。此外,在说明的内容上,对不同情形的不批捕案件,说明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对因无逮捕必要或者嫌疑人不适宜羁押所作的不批捕决定(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理由的说明要围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嫌疑人身体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对因不认为是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所作的不批捕决定(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理由的说明要围绕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据间的矛盾疑点、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来进行。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仅体现了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同时还随卷送达公安机关,因此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意见的对外公开书。由于这一文书是代表检察机关对外发送的文书,因此必须对文书行文的严谨性、用语的规范性、理由的充分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为此,应当设定有严格的文书审批程序,即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讨论结果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主管检察长签发。通过层层把关,以确保公安机关看到的不捕理由是慎重的、规范的,不捕决定是正确的、令人信服的。
对不捕案件实行书面说明理由的方式,其效果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得到充分体现,增强了作出不批捕决定的说理性,彰显了理性执法的色彩;2.该文书因设计有固定的格式,有严格的内容限定和审批程序,使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以规范的形式得以体现,从而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3.增强了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公开透明性,有利于加强公检两机关之间、办案部门之间、办案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配合,减少了对不捕决定的复议复核争议;4.对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书面说明不捕理由使公安机关对补查提纲所列的内容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从而有效地指导补查工作的开展,这不仅会极大地提高重新报捕案件的批捕率,同时也有效防止了不捕案件的流失。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批捕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作有《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的文书格式,检察机关应当列出详尽的补充侦查意见后,再据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02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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