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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
刑事法律 25104 时间:2019-12-30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三十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第五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三十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五百三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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