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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老张在市场帮私人老板包装桔子,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8点,一天下来工资有200元,如果老板发货多的话,还要请一些临时工帮忙加晚班,工资是每小时100元,老张虽然白天工作已经非常的疲劳,由于老板给出的工资非常的诱人,他也不顾自己的身体条件同意加晚班,连续三天这样没日没夜的工作,终于由于体力不支,在家里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位老板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深圳劳动律师张磊支招】由于老张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是日结的,所以与用工方私人老板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老张是由于在用工方那里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用工方应当对他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用工方应当考虑所雇佣的人的身体状况,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用工方是存在过错的,对老张的死亡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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