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重大误解
保管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重大误解 1712 时间:2020-11-27


  保管合同,是大家都理解的保管人给寄存人保管物品并收取相应的费用,难免会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一定是保管人或寄存人有违约行为,那么保管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保管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乙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 2015年12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XXXX的别克汽车一辆和随车车辆行驶证原件。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交换汽车使用的请求,即用被告的载货汽车置换原告的XXXX别克汽车,原告同意。于是原告向被告交付了XXXX号别克汽车和随车行驶证原件,但而后原告考虑到被告的载货汽车不适合原告使用,故没有使用被告的汽车,被告便向原告出具《保管单》一份,明确被告保管原告XXXX的别克汽车的事实,未约定保管期限。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家庭矛盾应妥善处理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原告认为在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限时,原告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被告拒绝返还保管物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呈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给大家介绍的保管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帮个合同纠纷起诉状与普通起诉状的格式是没有差别的,主要要写明的是诉讼内容,相关的事情经过和结果,这样才能更好的让法院通过申请。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如何解决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是大家都理解的保管人给寄存人保管物品并收取相应的费用,难免会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一定是保管人或寄存人有违约行为,那么如何解决保管合同纠纷?阅读完以下深圳
    重大误解 1241 时间:2020-11-23 查看更多
  • 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导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
    重大误解 1209 时间:2020-11-23 查看更多

2020

11/2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