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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目前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前,由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调查不属于刑事侦查,因此行贿人在移送检察机关之前的交代行为均可以算作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委对一些党员行贿对象实行“双规”后,行贿对象的交代行为因为在刑事立案前而被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因此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于行贿人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免予处罚等政策要进行掌握,防止谈话中的法律政策适用与相关规定不符。以行贿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区分,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1日之后没有实施犯罪的:
施行贿犯罪的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行贿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前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即适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10月31日之前没有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1日后实施行贿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对行贿人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才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为“犯罪较轻”的,也就是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行贿罪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罪第一档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罪数额在3万元至100万元或者行贿有5种情形之一的数额为1万元至5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损失数额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行贿数额为1万元至50万元,在实际中我们根据5年以下的数额标准可以相应推算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普通行贿罪的数额在60万元左右,其他有情节严重的行贿数额在30万元左右,当然行贿人若有一般立功等情节的,相应的数额可以进行增加等。
第二种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讼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是主动交代的犯罪线案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是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重大案件”的一种为“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种“重大案件”一般是指被媒体高度关注或者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等,行贿人主动交代行为只要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就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重大案件”的另一种是指“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我们结合受贿罪出罪是刑标准:受贿300万元以上或者受贿150万元以上且有受贿8种情形之一 的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贿人主动交代向单个受随人行贿300万元以上或者向具有受贿8种情形之一 的单个受贿人行贿15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对于主动交代向单个受贿人的行贿数额没有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向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单个受贿人的行贿数额150万元以上的,但其交代行贿行为或者线索使调查部门最终查实该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仍然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 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30日之后又头施行贿犯罪的: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讲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熟悉了李高明、戴奎两位老师所述的三类情况,对办案人员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行贿人免予处罚等政策,可以更好进行把握防止谈话中的法律政策适用与相关规定不符。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本期给大家推荐李高明、戴奎两位老师的著作《职务犯罪办案手册》,书中把《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司法文件等内容和相关权威案例分门别类地拆分到各个知识点或者罪名下,达到让办案人员快速地学懂、弄通、悟透相关知识的目的,如果您也喜欢,就上深圳律师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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