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经济犯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经济犯罪 / 金融犯罪 / 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会被判几年
票据诈骗罪 892 时间:2021-07-02


  票据诈骗罪是指通过不法手段,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或制做废票、假票或他人票据等手段,捏造事实,对受害方进行诈骗的一种违法行为。那么票据诈骗罪会被判几年呢?下面就由找深圳律师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触犯票据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触犯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1)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


  (2)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


  ①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


  ③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


  ④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3、触犯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


  (2)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①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


  ②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


  ③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


  ④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二、构成票据诈骗罪会判几年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触犯票据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触犯票据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票据诈骗罪会被判几年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触犯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深圳律师网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单位票据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单位 票据诈骗罪 的条件有哪些呢?票据诈骗有一定的构成条件,许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深圳律师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条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
    票据诈骗罪 752 时间:2021-07-02 查看更多
  • 票据诈骗的行为有哪些?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在生活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伪造票据骗取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那么票据诈骗的行为有哪些?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票据诈骗罪 880 时间:2021-07-02 查看更多

2021

07/0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