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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
刑事法 21998 时间:2019-12-30


(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


(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


(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


第六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或者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三)其他需要调查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调查核实的结论书面通知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认为监管场所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不当,或者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六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规定的;


(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第六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六百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六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涉嫌违法违纪的,报告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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