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例索引:《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肉鸡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756号】
争议焦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的公告违反《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否导致转让无效?
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属于财政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处置的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而根据《海南会议纪要》之规定,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与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债务人肉鸡场在债权转让之时虽然改制为事业单位,但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符合条件情况下亦应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规定。故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认定并无不当,中京合创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债权不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案涉债权转让过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之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处置案涉债权资产时,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肉鸡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转让案涉债权的方案确定后,应通知邯郸市人民政府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仅于债权转让前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行使购买权,不能发生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的效力。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辩称其于2017年9月8日向肉鸡场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催收公告函》,但该《催收公告函》上没有对案涉债权即将出售的意思表示内容,且发生在涉案债权转让一年之前,也不能视为已通知到具体优先购买权人。故该债权转让程序侵犯了地方人民政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之规定,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只有中京合创公司竞价时,未补登公告,即与中京合创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对案涉债权的处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虽然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辩称其延期至2018年10月17日开始竞价,期间债权转让公告一直进行,但补登公告亦应在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进行公告,故延期竞价并不能代替补登公告的程序。结合邯郸市人民政府证明其没有收到案涉债权转让通知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并主张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可以认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及通知的行为,是导致涉案债权最终由一人竞价购买的原因,对依照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影响。根据《海南会议纪要》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无效并无不当,京合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