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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在处理被行政机关处罚时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当公民被行政处罚时,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比较委屈,从而就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向哪个单位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儿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受害人。例如张三的合法房屋被行政机关强拆,张三可就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相邻权人。例如规划局建设商贸大楼,该大楼影响旁边张三住房的采光、通风,张三可就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公平竞争权人。张三与李四同时申请开办一家幼儿园,区政府许可了张三的申请却拒绝了李四,李四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可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当行为人向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需要向国务院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国务院的“自我管辖”,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202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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