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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 1161 时间:2021-06-3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身份证编号:xxx

驾驶证档案号:xxx

电话:xxx

地址:XX市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申请事项:

1. 申请撤销第xxx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 申请对第xxx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中涉及的相关警务人员身份进行确认,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其执法过程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

3. 申请对第xxx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中涉及的民警从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事实和理由:

 

事实:

 

1,2018年3月x日 x时 x分左右,本人驾驶 浙Axxxxx两轮摩托车途经莞深高速前往XX观澜,在观澜收费站(尚未过收费站)被穿着制服但不明身份人员拦停,并要求本人过收费站前往60米处(该处有警车一辆,本人事后根据照片发现未开启警灯),警用摩托几辆,警务人员若干)接受调查,由于旁边都是大货车,同时车身较重(190KG以上),无法推行。本人依照对方要求进行配合,以低速骑行摩托车到前方停下,刹停,挂空档,熄火,踩好侧停。

2,一身穿全绿色警服人员(为方便描述简称甲)在没有任何表明身份的情况下突然拔走了摩托车钥匙,要求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说“摩托车不能上高速”。本人告知对方证件在尾箱中索要回了钥匙,并取出了行驶证和驾驶证交予对方查验;对方同时声称梅观高速不是高速公路是快速路,本人进行了反驳。

3,另一身穿警服人员(为方便描述简称乙)(未表明任何身份)同样说摩托车不允许上高速。本人辩称摩托车可以上高速,XX交警官方微博都在一月内发布过微博:那些车辆不准上高速,摩托车不在该范围内。乙要求本人找出来,于是本人找出了该条微博(2018年3月14日发布的微博)交与对方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乙找出了另外一条XX交警微博发布的对摩托车上高速进行查处(该微博发布于2017年10月14日)微博给本人看。在这个过程中甲曾经向本人表示梅观不属于高速,属于快速路;乙曾经表示大排量摩托都被处理,不要说你这个250排量(具体内容请查询执法记录仪).

4,在3发生的过程中,由于本人知法、懂法、守法,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人主动提醒乙打开携带的执法记录仪,乙告诉本人执法记录仪一直打开着。

5,为避免双方对立和减少冲突,本人向乙表示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但是本人要进行行政复议。

6,在距离本人10米远处,不明身份警务人员开出了第xxx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面的内容是本人闯禁区要扣留本人摩托车 ,并要求本人签字。本人对该凭证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存有疑问,要求进行解释,并要求查看具体的内容,遭到了拒绝,要求本人自己去找。因此本人对于该凭证进行了拒签,并且表示会走法律途径进行行政复议。在开出凭证前无任何人员向本人说明或者解释法律依据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7,在开完凭证后警务人员要求本人站在摩托车前、后进行拍照,未解释拍照用途。由于整个过程中这些警务人员未有任何身份表示,本人主动要求使用自带手机拍摄相关人员以作为后续的证据,遭到了拒绝,回复本人:凭证上都有。但本人还是拍摄了有限的图片资料。

8,在开完凭证、呼叫拖车后不久,乙带队和部分人员乘警车离开,留下甲和另外一名警务人员和本人等拖车过来装运摩托;

9,拖车过来装上摩托后,甲和另外一名警务人员独自驾驶摩托先行离开(两人都未佩戴任何头盔),本人跟车到福南扣车场领取相关单据。

10,扣车场警务人员主动要求本人骑行摩托车至具体停车处停放后离开。

11,以上是整个事实过程,9之前的过程都可见于相关的执法记录仪中,在以上的所有过程中,本人无任何对抗行为,完全进行了积极配合.

12,当日晚上23:25分左右,本人致电110,要求对执法记录仪中的记录进行保全,110先转接了交警指挥中心,然后转接到了龙华大队,本人明确在电话中表示需要对执法记录仪中的记录进行保全,后续要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

 

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措施(第xxx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与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符,违反上位法,执法过程存在严重问题,违反程序正义,不明身份警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缺乏,存在多处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 第五条第1,3,4,5款

l 第十三条第1,2款

l 第三十三条

l 第三十八条

l 第四十一条

l 第五十一条

l 第五十三条

l 第一百条

l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本人的权益,为保障本人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详细理由如下:

 

(为方便描述,下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简称《道交法》)

 

1,本人于杭州经过正规合法驾校培训并通过科目1-4的所有考试,由C1增驾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E,获得C1E驾驶证;本人拥有驾驶两轮摩托车合法资格(驾驶证); 本人在由杭州骑到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和广东省 约12000公里中均是合法驾驶: 无乱变线,无闯红灯等违法违章行为,坚持和其他机动车一样礼让行人,涉及到的高速都在人身安全的情况保持在80km/h 内行驶。

 

2,本人两轮摩托车;铃木牌DL250经过合法生产厂家生产,并经过合法途径购买(有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其他证明车身合法的文件),并于杭州萧山区国税局合法缴纳相关税费;并于中国人保购买交强险;从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法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从杭州市萧山区车管所获得车辆号牌:浙Axxxxx;机动车属于本人名下;本人名下机动车(浙Axxxxx)拥有所有合法的手续和相关文件(行驶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未经过任何非法改装,排量合法,环保合法,相关文件证明该型号摩托车的最高时速125km/h。

(1) 根据《物权法》 第六十四条,该机动车是本人合法财产;

(2) 根据《物权法》 第三条第3款规定,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3,截至到2018年3月x日,本人驾驶证在本计分周期内无任何违法违章纪录,本人机动车无任何违法违章纪录;本人严格遵守《道交法》中对于机动车的规定;

并且在所有驾驶过程中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如事实1所述,本人在通过高速收费站(未通过收费站)时被拦截,旁边都是大货车,拦截人员罔顾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1) 违反《宪法》 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

(2) 违反《宪法》 第五十一条。

 

5,如事实2所述,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在本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未表明任何身份和未出示证件拔掉了本人摩托车钥匙,对本人的私有财产进行恶意占有:

(1) 违反宪法第十三条。

(2) 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违反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3)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4)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① 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未向驾驶人敬礼),程序违法;

② 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驾驶人主动停车,但是被直接抢夺钥匙);程序违法

 

6,《道交法》第六十七条限定的是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人摩托车设计最高速度125km/h,明显不在这个限定范围;《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明确指出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依据:“摩托车可以上高速”。本人在骑行过程中未载人载物,同时佩戴头盔,护膝,穿着带有保护功能的骑行衣,同时还穿着带有安全警示功能的背心。因此从法理上来看本人享有在高速上驾驶摩托车的路权,本人被不明身份警务人员以“高速上不允许开摩托”拦停这一行为本身违法,侵犯本人合法权益。《道交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道交法》第六条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明身份警务人员明显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

 

7,上文事实1中,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声称梅观高速不是高速,是快速路,本人进行了反驳。依照以下明确的事实说明梅观不是快速路:

(1) 事实6中开具的凭证明确写明:“您于2018年03月x日 xx分 在梅观高速-梅观高速南行新观澜收费站。。。”;

(2) “XX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官方发布的文件中大量使用了梅观高速这一词语;

(3) “XX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中明确介绍:“梅观高速是指XX市梅林至观澜高速公路,梅观高速免费路段是指自2014年3月31日24时起实施免费通行的梅林至观澜约13.8公里路段;梅观高速收费路段是指深莞边界至观澜约5.4公里仍保留收费的路段。梅观高速全长19.2公里,是珠三角环线高速(国高网G94)的组成部分。”;

(4) 以上三点说明警务人员事实认定不清,专业知识不够,不具备执法资质;

 

8,从上文事实1中可以看出本人是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拦截,并且依据指引通过收费站到达前方60米左右处接受检查。

(1) 《道交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本人未看到停在那里的警车开启了警灯,也未看到有执行紧急公务的任何其他表现,所以对于本人的拦截是非法行为;

(2)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以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的路段设置执勤岗位。除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采取摆放路障、锥筒、交通标志等方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本人后来从凭证上看到的签章机关是“龙华大队”,经查询:XX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机构->龙华大队 ,对于其的职能介绍是:“负责对龙华区进行交通管理、车辆管理及违例处罚”。由此可见龙华大队并不属于“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 ,其并无高速公路执法的权利,对于本人的拦截是非法行为,超出其执法范围。

(3) 本人未通过收费站就被拦停,存在超区执法行为。

 

9,上文事实1、2、3中涉及到的所有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乙)都未向本人出示过证件,未明确表示过身份,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甚至本人表示需要记录证据,欲用手机拍摄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要求本人出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对方却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违法对等原则,有失公平、公正。

(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七条第一项“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不明身份警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执法过程不符合规定,违反程序正义,程序违法;

(2)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不明身份警务人员都违反本规定,程序违法。

(3) 违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4) 违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0,如事实1所述,该临时检查点设置高速收费站出口大约60米处,同时未见 警车 开启警灯 :

(1)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该行为程序违法。

(2)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该行为程序违法。

 

11,如事实3中 “乙曾经表示大排量摩托都被处理,不要说你这个250.”,该行为涉嫌违背公平原则,涉嫌歧视小排量摩托车群体和侮辱本人人格:

(1) 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

(2) 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

(3) 违反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4) 违反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12,在事实7所述过程中,不明身份警务人员违反:

(1)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甲和乙都未主动向本人说过这样的话,)

(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只是要求本人签名)

 

13,如事实6 所述,本人被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十五条。进行查询第二十五条后发觉本人并无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款。本人相关证件齐全,无其他行为,也就是说本人未违反二十五条。开具该凭证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执法依据不合法.

 

14,如事实6 所述,本人被扣留机动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前未向本人进行任何说明和解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 本人未见到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请调查;

(2) 未向本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涉及程序违法。

(3) 由于未有任何一人出示过身份证明,所以对于“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无法确认,涉及程序违法。

 

15,如事实6 所述,本人被扣留机动车,开具的强制措施上写明“驾驶摩托车在限制和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

(1) 本人在事发后第二天(2018年3月x日)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北往南方向进行调查取证,从东莞XX交界处开始到观澜收费站,再到第一出口驶离梅观高速,未见到任何关于摩托车 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也就是说梅观高速北往南方向并无任何禁摩标志。

(2) 深公通【2018】1号 《XX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区和光明、大鹏新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行驶的通告》和 深公通【2018】2号 《XX市公安局关于继续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内道路行驶的公告》中的内容明确显示 其 颁布时间和执行时间之间存在冲突,应属于无效的通告文件。

(3) 同时 深公通【2018】2号 未引用任何法律法规依据 应无效。

(4)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通告”不属于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属于任何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作为任何依据。

 

16,如事实7所述,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和乙)要求本人站在摩托前后进行拍照:

(1) 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未尊重和保障本人人权,侵犯本人人格。

(2) 违反《宪法》第三十八条。

(3) 《XX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行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警察可以以拍照、录像、笔录等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但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一)日落后至日出前;(二)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本人并没有违反第五十九条,所以 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和乙) 的行为属于违法。

 

17,如事实 2-7 所述,本人最初被以“高速上不能开摩托”拦停进行检查,本人声辩了高速可以开摩托,最后却采取“闯禁”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该执法过程有违程序正义,涉及程序违法,涉嫌以自身过错进行打击报复,扩大化处理:

(1)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8,如上文事实9中所述,不明身份警务人员甲和另外一人驾驶摩托离开时未佩戴头盔,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请调取观澜收费站监控记录):

(1) 违反《道交法》第五十一条。

(2) 违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3)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4) 甲最初告诉本人高速上不能开摩托,事后自己又驾驶摩托行驶在梅观高速上,而且没有任何护具,完全的自相矛盾。

 

19,本人事后核对凭证,凭证上有两名民警的签章:

(1) 乙可能是凭证上的第一 民警 “xxx”,甲可能不是民警;

(2) 对于凭证上的第二民警(xx)并无印象,垦请进行调查和取证。

 

20,本人事后通过拍摄的照片发现:部分身份不明的警务人员用对讲机遮挡警号位置,未穿反光马甲,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21,本人于2018年4月x日 上午 到龙华大队 10号窗,工作人员告诉本人 “xxx” 属于观澜中队,但未给到本人证明;但在 事实 12 中 龙华大队的工作人员又告诉本人 “xxx” 属于 福南中队。 因此身份始终存疑,其是否有执法权存疑,垦请进行调查取证。

XX是一个法制城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多名警务人员身份不明、法理不清、本身多次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未依照执法程序进行检查、抢夺本人合法私有财产、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等,请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督察机构根据《宪法》、《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

(同时,作为同时驾驶两轮和四轮机动车的车主,本人认为XX目前道路上主要存在影响通行的是低速和乱串机动车道的电单车和共享单车以及无牌无证拉客的摩托车,合法合规能够和机动车保持同速行驶的两轮摩托反而能够解决XX目前和未来的交通拥堵问题:提高通行速度和效率效率,解决停车资源不足等社会问题,同时相对于非机动车进行更有序的管理。多年前制定的部分条例有其历史的特殊性,在四轮机动车越来越多的今天已经可以开始考虑进行调整和改变了。

目前西安市已经对于合法合规的摩托车已经进行了解禁,作为改革窗口的XX完全能够再次大胆走在前面)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18年4月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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