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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
1.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否提出?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A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B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或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C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没有未结算,承包人不知道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发布)第十三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的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为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次日。
5.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6.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发生时效中断?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发生时效中断。
7.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施工人对工程尾款享有的权利属于附条件请求权。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应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条件无法成就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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