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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的职责是怎样的
仲裁员 1353 时间:2021-07-28

导读: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劳动纠纷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劳动仲裁有专门的劳动仲裁员,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又是干什么的?为了帮助大家加深对劳动仲裁员的认识,深圳律师网专门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员


劳动仲裁员,是指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


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劳动仲裁员证书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仲裁员是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审理的人员,想要成为劳动仲裁员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深圳律师网还整理了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哪些,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得出六种案件可以适用劳动仲裁的程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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