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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涉嫌放火罪辩护词
放火罪 972 时间:2021-05-13

A某涉嫌放火罪辩护词(原创)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A某(女)的辩护人,现就其被控放火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所涉罪名当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法学理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将公私财物毁灭或损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放火、爆炸等方法均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属于以放火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 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我们在认定放火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其标准就是看放火行为一经实施,是否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产、生活的损害。如果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则定放火罪;如果不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被告人的故意内容、行为指向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不应定放火罪,而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去B某(男)新房子中烧点东西,
以让她老婆对他死心,他就好离婚,这样他就与我结婚”;
(2)被告人放火的对象是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无人居住的空房子中的财物,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或生命安全;
(3)被告人实施放火的结果,只是危害了被害人的财物,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或生命安全;
(4)综合保安L某及M某证言可知:当时火势不大,对楼下的住户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未造成任何影响,没有对小区内住户造成恐慌,大部分人都没有在意,消防人员十来分钟将着火的房间扑灭。可见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尚不足于危害公共安全。
显而易见,被告人虽然是以放火的方法毁坏他人财物,但该放火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即使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名成立(实际不成立),本案损失未达“重大财产损失”
其一,我国刑法将放火犯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二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人员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放火罪中“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法院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原则,认定本案损失尚未达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量刑幅度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颁布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大多以“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伤亡标准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为立案标准。我们认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标准显然应在50万元以上,本案损失尚未达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
其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性可以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来衡量,“致人死亡”的危害性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可以借鉴参考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来进行比较,确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因为“致人死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是适用《刑法》第115条的条件之一,两者之间具有可比性。2013年,我省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为397200元,农村为156560元,平均为276880元。因此,放火罪致使财产“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参照确定为25万元比较适宜。因此,本案财产损失尚没有达到“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三、被害人B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诚如起诉书所言,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A某因与B某感情纠葛”引起。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B某陈述,系B某勾引、玩弄被告人感情,并与被告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达7、8年之久,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公序良俗。案发当天,被害人B某还在被告人家里呆了好长时间,被告人自始至终供述是B某指使其去烧他新房子的东西,以使他的老婆死心,好使两人各自离婚后再结合。可见被害人B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应从轻处罚
A某作为党外人士、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先后在政协全会上提交多件提案,两次做大会发言,一贯表现良好。A某工作单位也证明:A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团结同志,取得过多种荣誉称号,获得过多种奖项,对我市的××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加之本案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构成的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尚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害人B某有明显过错,被害人B某夫妻双方均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A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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