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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行为同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对电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作业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应以后者定罪。
3、行为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财、物严重损失的结果。构成该罪主体的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直接操作人员也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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