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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枪支散件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思考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公安部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界定了枪支主要零部件及其特征。2019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修订,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更是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支散件,无论是《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还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都反复强调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更是明确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如何界定是否是主要零部件?这不仅是严谨的法律问题,也是个严肃的学术课题,是科学就应当依据相关的学术理论。我国高等院校早期的兵工类专业的教材《自动武器构造》一书,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的作者王裕安、徐万和、薄玉成三位专家,是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行业奠基人。《自动武器构造》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五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隶属于这五大系统。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两份国家标准中,找到对应的专业名称。找不到名称的,不属于主要零部件。办案机关在办案时,也应该参照《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规范使用专业名称。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零部件的命名,相当不规范不严谨,各种非专业的名称,层出不穷。 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完全不顾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必须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将枪支散件的定义范围扩大,完全脱离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之规定。甚至有的鉴定机构认为,凡是能装到枪上的,都是枪支散件。 具体有以下枪支非主要零部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 首先,如下图所示,右边是枪管螺母,左边是鱼骨螺母,从长度和外形都有很大的差别。鱼骨螺母的主要功能是把鱼骨连接到枪上,而枪管螺母是不具备这个功能的,也就是说鱼骨螺母不等同于枪管螺母,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二)弹匣卡笋 在供弹机构中,弹匣装满子弹给枪支供弹,弹匣卡笋只是将弹匣卡在枪身,就像个螺丝一样,对弹匣起固定作用。因此,在供弹机构中,弹匣是主要零部件,卡笋不是主要零部件,是弹匣的附件配件,属于枪支的附件配件。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弹匣,没有弹匣卡笋。可见弹匣卡笋没有和弹匣一样的地位,属于弹匣的附件配件,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就材质而言,枪支属于高强度钢材,枪机拉钩属于铝合金。枪机拉钩拉动枪机运动,拉钩材质较软所以枪机不会被磨损,但是枪机拉钩会逐渐地磨损,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枪机拉钩就需要更换,属于耗材性质。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枪机,没有枪机拉钩,枪机拉钩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枪机,没有助推器,助推器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导气杆和导器座,结合使用,属于复进装置。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19页,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七)消焰器 又称减震器,其作用是吸收能量,减轻枪支发射时后坐力对枪身的损伤,延长武器使用寿命。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20页,属于自动机缓冲装置,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保险机构是防止枪支意外走火伤人的机构,作用是确保枪支不意外伤人,保障安全,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18页,属于保险机构,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和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五大机构没有关系,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1.8焦耳/平方厘米与假枪真罪
从枪支主要零部件入刑,到非主要零部件、附件配件入刑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支非主要零部件
“‘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表明了法官既不具备对中国社会生活经验的了解,也缺乏对中国世俗人情与人性的洞察,更缺乏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德,以至于产生了如此这般缺乏司法良知的判决。‘摆摊打气球案’的刑事判决突破了刑法主观责任要件的要求,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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