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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公安部2019年30号文的技术说明,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支散件定义的说明,明确认定的枪支散件应为枪支的专用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实践中,认定的枪支散件一般不包括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散件” 1、枪支的散件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1:专用性 条件2:主要性 2、本规定所称的枪支散件,括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散件。也就是说,枪支散件,必须同时具备2大特征,那就是专用性和主要性,压缩气体等比动能较低的仿真游戏枪的零件,不算枪支散件。 一副书画作品,鉴定专家完全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和感受,做出鉴定,因为这是艺术。但是枪支散件的鉴定,也能像书画作品那样, 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和感受,做出鉴定吗?显然是不能。 枪支是武器。武器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是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比如青霉素的功能和作用,专家和鉴定机构对此作鉴定,就应该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基于药理学,做出鉴定,而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同样的道理,鉴定机构对枪支散件的鉴定,也应基于自动武器构造的科学理论,基于相关文献资料,摒弃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鉴定。只有这样,鉴定结果才经得起考验。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早年就建立了完善的学科理论和学术体系,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5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隶属于这5大系统。公安部2019年30号文,以及技术说明中,所提到的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即源自于此。实践证明,基于客观事实和学科理论的鉴定,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反之,基于主观意识和个人判断的鉴定,注定是站不住脚的。 就像人体有消化系统,循环系统,代谢系统,这些都是基本的医学的教科书,法医理论也是基于医学教科书。枪上的五大系统也类似于人体的系统,都来源于轻武器专业对系统的划分。司法鉴定人应当紧紧依靠行业标准,鉴定人无权突破行业理论体系,就像法医对人体解剖时的理论,不能突破医学理论一样。 司法实践中,枪支附件配件等非主要零部件,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即刑法所称的枪支散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枪支散件的鉴定,决定了当事人罪与非罪的问题,事关重大,把非主要零部件,附件以及配件,鉴定成了主要部件,追究当事人刑责, 当事人应该有权询问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基于什么理论依据?具体文献的名称是什么?科学理论对枪支主要系统和零部件的规范是怎么样的? 鉴定,作为对枪支类案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一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依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作出鉴定时,应充分了解掌握有关枪械系统的科学理论知识,并深刻理解公安部的有关鉴定规定,尤其要准确认知“主要性”和“专用性”这两个核心问题。在鉴定委托发现零部件不具有专用性时,不具备鉴定受理条件时,应拒绝鉴定或作出不是枪支散件的鉴定结论。在鉴定当中,根据有关枪械理论、公安部规定等发现零部件不具有主要性时,应作出不具备枪支主要零件的特征,不是枪支散件的鉴定。 (一)所谓的“弹匣卡笋” (如图:“弹匣卡笋”,不及乒乓球大) (同样适用“弹匣卡笋”的仿真游戏枪) (如图:“枪机卡笋”,不及乒乓球大) (如图:导气座,不及乒乓球大) (如图:导气杆,长度和筷子差不多,没有筷子粗) (如图:保险,不及乒乓球大) 换个视角看,境内的这些行为人更像是这条产业链的中端,在境内制造、销售这些零散的零部件,而这些零部件的组装成型和具体应用在境外,成型的枪支(无论是真枪、仿真枪、玩具枪)也在境外。那么,这些行为人在境内制造、销售的行为,在境内实际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一、刑法所指的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不包含附件配件、通用件、不具有专用性的零部件等非主要零部件,以及仿真游戏枪,玩具枪的零部件。
三、所谓的“弹匣卡笋”、“枪机卡笋”、“导气杆和导气座”、“保险”,是主要零部件吗?具有专用性吗?
四、疑似枪支零部件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吗?
20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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