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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枪真罪之附件配件入刑(三) 枪支散件认定问题的不一致,导致的司法实践尴尬局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160 时间:2022-12-06

假枪真罪之附件配件入刑(三)

枪支散件认定问题的不一致,导致的司法实践尴尬局面

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一、刑法定罪量刑中有关非法制造枪支罪,因不具备“专用性”而被鉴定机构不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案例


例如: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16年11月10日,在某市某大厦602室,办案人员查获疑似气枪2支,疑似枪支零部件5000余件,包括疑似枪栓、枪管、枪托、瞄准镜、弹夹等,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随后,侦查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移交鉴定机构。

随后,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但是,仅受理两支疑似气枪整枪,和168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并进行鉴定,其余零件,因不具备枪支散件的“专用性”,不予受理,拒绝鉴定。

“鉴定人员表示,5000多个零件中的其余一部分,如弹夹、瞄准镜、枪托等,虽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的特征,但不具备“专用性”的特征,这些零件既可以用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也可以用于玩具枪、模型枪、仿真枪,甚至其他物品上,不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缺一不可的两大特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前述案例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的视角和结论,是客观、合法的,不能否认,境内有些鉴定机构确实做到了“据实”鉴定。而不得不提的是,尽管有上述案例,但司法实践中依然有众多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鉴定当中,忽略有些零部件虽具备“主要性”特征,但事实上并不具备“专用性”特征的事实,无视全球仿真枪、玩具枪、模型枪等蓬勃发展的事实和其质量、配置、材质、型号、需求等均升级换代、推陈出现的局面,在有些零部件完全可以彼此通用,也即成为了通用性的零部件时,依然用有限的样本数据和参考资料推出鉴定,其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是存在疑问的。同时,有些零部件被应用于玩具枪、仿真枪等,尤其是众多证据证实其大范围在境外应用的事实,更加反证国内的鉴定机构极大可能存在鉴定参考样本枪支、相关图文资料等匮乏的问题,或者存在怠于发现有关零部件可应用的具体领域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鉴定是明确是否枪支散件的关键证据形式。鉴定机构在涉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想而知。国内的鉴定机构有责任在执行国内法律的同时,基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境外涉枪、涉玩具枪等变革发展的局势,更新鉴定样本枪支、仿真枪等,充实鉴定样本资料,根据涉案人员有关零部件的境内外外贸路线、零部件去向等,依法客观、公正、真实的作出有关鉴定,以解决境内鉴定机构结论“打架”的局面。




二、以治安管辖中的尴尬局面,说明在执法中有关是否枪支散件出现认知偏差的原因

无独有偶,在治安管辖方面,也是乱象丛生。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发现的事实令笔者倍感惊讶:

A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14年110号文,按照枪支散件专用性和主要性的特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详细解读了110号文,并要求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签订了责任承诺书,做出了承诺和保证。然而,没过多久,B省的办案人员,即到达A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清查并实施抓捕,带走了一些严格按照A省要求,严格落实执行了110号文的企业的人员。

涉事企业,大多是一些光学仪器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望远镜、瞄准镜等一些产品,主要出口外销到国外,用于户外运动领域。曾几何时,受极左思潮影响,瞄准镜等光学仪器也被视为枪支配件,被国家禁止生产,随着后来改革开放的步伐,才逐步放开。

于是,这些被带走的A省企业人员的家属,手持110号文,手持之前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对A省相关主管部门发问,“这个110号文, 是你们公安机关给我们宣讲的,我们坚决服从你们公安机关的管理, 因为你们公安机关,也是代表国家,但是,我们按照你们的要求,没有生产110号文里面禁止的东西,人却被抓 B省抓走了?难道B省和你们A省的公安机关,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2套法律体系?”

B 省的公安机关,何言以对?A省公安机关的普法宣传又出了什么问题?

实际上,之所以发生上述A、B省份对涉枪法律认知的不同,是由于公安部2019年30号文的发布实施。根据公安部2019年30号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规定及配套的技术说明,其中指出:“三、关于枪支散件的定义和界定:…鉴于近年来涉案枪支种类发生很大变化,各类新型枪支和枪支散件层出不穷,认定的枪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列举的枪支主要零件。”也就是说,B省可能请教了鉴定机构认为A省某些零部件已然触法,因而可以执法抓人。但A省可能对法律的执行和认知更加谨慎,认为尚未明确列入公安部发布的零部件具体名称和功能的零部件范围明细表的,即便有鉴定机构认为可能触法,但也因尚未依法上升到公安部规定的具体名称、功能层面,未列入明细表当中的零部件,也是不能随意禁止制造、买卖的。

 随着涉枪案件的复杂化,全球枪玩市场的发展,公安部因此在2019年30号文当中,对是否枪支散件的“定性权”问题交给鉴定机构(也就是公安部允许鉴定机构突破2014年的110号文明细表的35种零部件,即“认定的枪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列举的枪支主要零件)本无可厚非,其出发点是好的且具有前瞻性的,也是符合形势发展的。但执法实践已屡屡证实:尤其是通过A省治安管理实践和A、B两省的执法标准和尺度显示的巨大差异可见,作为执法机关对涉案的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知、管理执法等尚有本质性的差异,则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在知识储备、鉴定经验、样本数据等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必然也是难以尺度统一的。

所以,回到开始的问题,B省的公安机关应该请教相应的鉴定机构,在A、B两省的鉴定机构意见也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请教更高级别的物证鉴定中心。而无论是哪一级的鉴定机构,都需要明确其评价“主要性”和“专用性”的标准,并且采用的是统一评判尺度,依据的是充足的样本数据和客观的国内外的枪械、枪玩市场的事实。无视事实,必然尺度不一,既不符合公安部前瞻性规定的用意和出发点,也会导致执法管理继续出现尴尬局面。




三、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的两大特征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每30个枪支散件算一支枪, 追究刑责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如果不牢牢把握枪支主要性和专用性的两大特征,必将大大扩大枪支散件的界定范围,这就是古人警告的“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将弹夹卡笋,枪机卡笋等等这些,不足乒乓球大小的次要附件配件,界定成主要零部件,每30个不足乒乓球大小的弹夹卡笋或枪机卡笋,等同一支整枪的社会危害,并追究刑责,这等同于将老虎狮子等猛兽从笼子里放出来,游走于大街上,其司法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1、主要性
为什么要强调主要性?量变质变,脱离了主要性,谈论事物的本质,是空谈妄谈,主要性,决定了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在枪支上,主要零部件,占据着非常主要的作用,没有这个主要部件,枪支就无法正常工作,这就叫主要性。刑法上也讲主犯,从犯,主犯和从犯的定罪量刑也有很大区别。何谓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才叫主犯。不顾事物的主要性和次要性,将主要性和次要性混为一谈,是不懂最基本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
在枪支散件司法实践中,将弹夹卡笋,枪机卡笋等等这些,不足乒乓球大小的次要附件配件,归类成主要配件,追究刑责,每30个不足乒乓球大小的弹夹卡笋或枪机卡笋,追究一支整枪一样的刑责, 是荒唐可笑的,对此,鉴定机构需要严格把关,坚持科学的理论,掌握充足的样本数据,理解法律的核心和实质,在主要性问题上,作出即科学又合法的意见。
如下图视频,蝴蝶拉柄的作用,能被一根普通铁丝取代,那么,蝴蝶拉柄,能叫枪支的主要部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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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性
和专用性对立的,是通用性,比如菜刀能杀人,也能切菜,那么, 能不能因为菜刀能杀人,就把所有的制造、买卖菜刀的人抓起来,定罪判刑呢?显然是不行的,因为菜刀用在哪里很关键。而正是枪支散件对专用性的界定,才避免了滥杀无辜。
仿真枪、玩具枪,以电动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其枪口比动能远远低于11焦耳每平方厘米,具有和真枪一样的外形尺寸和基本结构, 主要用于真人CS 游戏等领域。虽然在我国国内,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但是在国外,这是个巨大的产业,仅仅我国台湾地区,每年就有几十亿美元的产值,在欧美等国的市场份额更是巨大,有成百上千种型号和款式,如同汽车有很多种款式和型号一样,这是个非常成熟并且完善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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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案的疑似枪支零部件,几乎全部是国外的型号,而且全部是流向国外,把这些境内查获的所有疑似枪支零部件凑在一起, 也无法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查货的这些物品中,基本上是没有枪管, 枪机,枪身等等主要零部件的。既然如此,那么办案机关,在对涉案疑似枪支零部件进行鉴定的时候,如果不考察这些疑似零部件,是否是国外仿真枪、玩具枪等的零部件,又如何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符合事实呢?
如果仅仅将这些涉案的疑似枪支零部件,加装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进行鉴定,不加装到以电池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上、玩具枪上进行鉴定,算不算是有罪推论呢?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主管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了2014年110号文和2019年30号文,正确理解了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的2大特征,严格执法,严格教育并管理辖区内企业。但是,也有的地方和主管单位,无视2014年110号文和2019年30号文,未准确理解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的2大特征,不准确执法,后果将是极其不好的。毕竟国家具有一致性,法律具有完整性,主管部门之间的标准不统一,不应该由老百姓买单,遭殃受罚,这也必将严重损坏法律的一致性原则,破坏法的公信力。
这些乱象,总结发生的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没有遵循或者未深入科学理解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专用性和主要性的特征的内涵导致的,也可能是忽略了枪支散件案件的科学性,缺少自动武器构造的科学理论和知识,也没有研究相关文献资料导致的,更多的是鉴定机构不准确、不科学的鉴定是导致这种乱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对专用性的不准确理解和不科学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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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消焰器”、“缓冲器”举例,脱离了专用性和主要性的枪支散件鉴定认定,注定要犯下历史性的错误


1、“消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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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火帽或者枪口火帽。在仿真玩具枪及其他各类枪型中,降低枪口发出的噪音或者烟火等。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20页,属于枪口装置,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五大系统理论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这是科学理论依据。
在仿真玩具枪及其他各类枪型中,没有火帽,依然不影响枪支的正常工作,枪支仍然能正常发射,这也印证了五大系统理论的科学性。 


2、“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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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减震器,在仿真玩具枪及其他各类枪型中,其作用是吸收能量,减轻枪支发射时后坐力对枪身的损伤,延长武器使用寿命。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20页,属于自动机缓冲装置,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在长期的来回缓冲过程中,缓冲器的边缘,被撞磨损,出现许多坑坑洼洼的破损,达到一定的数量,旧的缓冲器就要报废,严格意义上讲,缓冲器属于耗材,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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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缓冲器, 用几何形状差不多大小的物品, 比如下图所示的销钉,在淘宝上购买外形大小和缓冲器差不多的销钉,代替缓冲器,装到枪支上,枪支仍然能够打响,仍然能够正常工作。再次证明, 缓冲器,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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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钉和缓冲器外形大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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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的相关物品信息)

缓冲器,也广泛应用于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游戏枪上,属于仿真游戏枪的配件,不是枪支专用散件。如在美国市场热销的WE TECH 公司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游戏枪。
详细公司网站和产品信息如下:
https://www.weairsoft.com/we-m4a1-gbbr-t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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