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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辩认 1324 时间:2020-09-21

《公安机关办理2113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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