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侵害商标权为代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在惩治侵害商标权犯罪实践中,存在侵害商标权违法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界分不清、犯罪数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来为您介绍。
一、假冒注册商标侵权对象应该怎样界分
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实践中,如何界定“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与刑法范畴内的区别,司法部门经常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于“商标使用”,必须结合犯罪客体进行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运行秩序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两个方面。这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要是针对标识本身,其尚未涉及直接侵犯市场管理。
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既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也侵犯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客观行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但是,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需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
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货标分离”、被侵权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的把握,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关键。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从这三个概念来说,其实就是考虑了侵权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最低限度保护。
三、商标共同犯罪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往往容易混淆。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假冒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使得正品与赝品相混淆,给合法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仅有“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在商品上。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即使在具体行为上没有“商标使用”行为,也需要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的配合行为。结合具体案例,湛英杰检察官谈到,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躲避海关或者相关部门监管,而采取货标分离的运输方式,则不能片面地仅根据查扣的标识进行认定,注册商标标识只是整个交易的一部分,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必须准确把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2021
06/03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