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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 815 时间:2021-06-05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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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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