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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最为珍贵生命权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保护的具体法益
本罪的侵害法益是人的生命,要求杀害的对象为人,具有生命的活人,而非尸体或者其他,普通的人固然很好区分,但是在针对胎儿的侵害时,在理论上有不同学说,有采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但不管采那种学说,应当肯定的是,在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即使只活了几分钟死了,只要在这段期间杀害了胎儿,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那一刻胎儿的生命值得保护的。在死亡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人才是死亡的,而没有侵害可能性呢?有人主张脑死亡、有人主张呼吸停止,有人主张心脏跳动,有人主张瞳孔无反应,但是人的死亡时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要人能够感受到痛苦,在此时进行侵害的,依然是对法益的侵害,在注重保护人最为重要的法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否则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2、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成立本罪客观上需要有杀人的不法行为,与基于法律的规定合法执行死刑的行为不同,任何人都不具有剥夺他人的生命的权利。杀人的行为种类并不限定,只要是能够类型化的,能够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均包含在内,用枪射击、用刀砍、投毒、开车撞,均是杀人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并不具有危害生命的急迫危险的行为,并不在杀人行为的涵摄范围之内,例如扇人一耳光、劝人在雷雨天漫步、一般的斗殴行为等,所以在认定故意杀人时,应当具体掌握。
3、本罪的主观心态和认知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侵害的人,对人这一客体由认识或者认识的可能性,其次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杀害他人,并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误认为稻草人为人而杀害,没有人的存在,没有法益的侵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没有掌握好客观情状,失手打死他人,也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4、本罪的责任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自然人,因为生命是人最为珍贵的法益,一切权利以生命存续为前提,生命具有不可逆转性,失去了就不可在恢复,因此刑法规定了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生命法益的绝对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来看,本罪只有两个法定刑,而且将死刑放在最前面,构成本罪的原则上判处死刑,在确定刑罚时优先使用,体现了故意杀人罪处罚的严厉性,也彰显了刑罚惩罚犯罪的规范目的,符合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
结论:刑罚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并能够体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倾向性,同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具体的刑种和刑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体现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202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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