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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县文明路2号家属院。
答辩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针对原告诉状所述,结合事实事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民间借贷答辩状】【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其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但原告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与本案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性,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借款。因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其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向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借款,该借款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所谓借款事实,答辩人既完全不知情,也不知该借款的去向;该借款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根据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回复:如举债人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答辩人家庭现在仍有40万元的消费贷款,答辩人工资每月就有1万多元,且家庭无大额消费需要支付,原告主张的借款也从未经家庭任何人账号流转。因此,即使借贷关系存在,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也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三、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其利息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无证据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主张答辩人承担责任更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2020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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