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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律意见书
强奸罪 3132 时间:2021-05-15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蔡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一案,我所于2019年8月27日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蔡某某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未遂)。现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在2012年前后即认识,不久即产生感情并发生婚外情。从那时起,被害人刘某某就经常在蔡某某负责的村里抽水房、女方家中等处约会并发生性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还一起去过受害人娘家玩了五、六次,只要两人在一起,基本就会发生性关系,甚至两人还在野外的山上发生过性关系。这种婚外的两性关系,持续到案外前。在其中还有一次被男方的配偶将两人在抽水房捉奸在床,为此闹得全村都知道。因此两个人持续、稳定的婚外性关系,曾经彼此都相互倾慕、互有好感,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

二、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并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

虽然据称受害人刘某某的阴部及胸部有受伤的情况,但不能仅以

此推定蔡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受害人刘某某发生性交。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两人的关系持续了数年之久,女方比男方大约两岁,女方的老公长年在外打工,基本不在家,而男方还有妻子在身边,从生理学的角度讲,男方的性能力是持续在下降的或不如女方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2012年至案外期间几年时间内,发生关系时由于女方性欲强烈,男方时常力不从心,故也常用相互手淫、相互口交的方式来满足双方性欲。在这过程中,对女方手淫而导致受害人刘某某阴部流血受伤的情形也偶有发生。

根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陈述,案发当天到受害人刘某某家中后,刘某某正在家看电视,双方聊天谈到一起后天到受害人娘家去玩,双方就又情不自禁的一起到了房间, 男方就开始吸吮女方的胸部,由于喝了酒,阴茎始终没有硬起来,男方就采取了用手为女方手淫的方式来满足双方的性欲。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女方阴部流血后,男方随即停止。这种情况下,女方哭起来了,男方就离开了女方家准备去拿点钱给女方。女方可能当时产生误解,以为男方对他态度冷淡,一气之下即报警。

三、建议相关办案机关可以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群众中了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两人关系的情况,两人的婚外性关系是当地人人皆知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有强奸被害人之动机。

四、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案发当天,他接到电话说要他到村调解室主任那里去,叶主任那里有派出所的同志找他,蔡某某随即赶到,面对问提其不回避。另外,他在当地是承包农田大户,承包了100余亩农田,还负责村抽水站的工作,现在正值干旱时节,急需他出来工作。

五、律师建议本案处理:撤销案件不予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

鉴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双方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未遂)。为此,建议贵院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作撤案处理,将蔡某某不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上述意见供参考。谢谢!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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