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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0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须50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其中,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目前已经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换句话说,注册资本可以为1元;但对于部分行业、领域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该行业、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由此可知,公司章程的制定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在《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其他的任意事项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载入;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0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首先,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者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经理是主要执行人员。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
05 有公司住所
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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