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公司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公司纠纷 / 公司设立 /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范围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3 时间:2021-07-06

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范围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78 时间:2020-10-19 查看更多
  • 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
      一般来说,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资不抵债。具体法律程序:可以由破产公司自己即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破产公司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给予作出受理裁定,制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73 时间:2020-10-19 查看更多

2021

07/0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华业大厦三楼311室(宝安法院旁边)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