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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条件之一就是拥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一般是有股权的,其决定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呢?对于此问题,深圳律师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这些义务之违反、发起人权利和权力之滥用,会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对设立中*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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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瑕疵的责任。发起人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就其出资财产对公司负有出资财产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发起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既要对及时、足额出资的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郎补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怠于或拒绝充实公司资本时,公司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倘若发起人怠于对公司充实资本,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对瑕疵出资的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中*司债权人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依《公司法》第94条第1项,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但该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作此规定,诚为立法漏洞。发起人乃为设立中*司债务的保证人,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准合伙关系。因此,各类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均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义务。依《公司法》第94条第2项规定,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设立失败时,认股人优先于发起人取回已缴股款。此时,认股人与设立中*司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倘若认股人巳缴的股款被发起人用于公司设立活动,发起人也要完璧归赵。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发起人的潜在法律风险。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而不适用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以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倘若在返还认股人出资、清偿债权人之外尚有剩余资产的,可以根据发起人内部的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在发起人之间分配剩余资产。
4、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的侵权之债。《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条适用于公司成功设立的情况。该条规定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形态原则上为按份责任。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且有过错的,才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无过错,即无责任;部分发起人右过错、部分发起人无过错的,无过错的发起人不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均有恶意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旨在确保设立中*司的利益免受发起人或实际筹设人坑害。虽然前述条款使用了“过失”的概念,但依据举轻明重的解释规则,该条规定也应适用于发起人存有恶意的情形。过失是过错,恶意更是过错。
5、设立公司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之债。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以及义务问题的相关介绍,发起人的责任主要有出资瑕疵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中*司债权人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的侵权之债等,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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