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在刑事辩护中是极为常见的辩点,当犯罪数额牵涉到有罪或无罪、刑罚在N年以上还是以下时,其起到的辩护效果堪称破坏性的。在校期间,恩师陈虎老师曾反复强调体系性掌握犯罪数额计算方法就能提高自己体系性反驳数额指控的能力。踏入实践,对老师的方法论有了更深的体会。言归正传,各省法院在计算诈骗罪犯罪数额时如何处理立案前已退还部分,笔者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和各省高院的案例两个方面,说明诈骗罪立案前已退还的诈骗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一、法律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各省高院案例
1. (2016)皖刑终5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吴鑫以虚构项目的方式骗取他人投资款,将投资款挥霍导致无法返还。法院认为原文:原判认定借款协议视为对之前经济往来的结算和确认,对吕鑫之前的还款不予扣除有误,应予纠正。
2. (2019)京刑终6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伟等人虚构在“秒盈微交易平台”投资盈利的事实,骗取他人入金该平台,并限制被害人进行出金操作。法院认为原文:被害人钱款自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即处于失控状态,由此能够认定被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金额即为本案的诈骗数额;案发前出金金额一审已予以扣除。
3. (2017)京刑终22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封成等人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学生到军校读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授中尉军衔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经查,一审法院在认定三人诈骗金额时已经扣除已偿还的数额。
4. (2017)京刑终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士红虚构经商需资金周转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个人信息借款。法院认为原文: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许×的陈×与相关银行账户转账交易记录相印证,能够证明张士红已偿还许×钱款的数额为32万余元,该部分钱款已从认定张士红诈骗的总额中扣除。
5. (2016)京刑终6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薛勇等人谎称有能力通过关系将被害人已经被刑事立案的案件撤销,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先后共计支付710万元。法院认为原文:薛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顾×共同收取刘×办事费用50万元、与程光荣共同收取刘×保证金100万元、陆续从刘×和冷×处取得的办事费用30万元,扣除顾×于案发前归还刘×的10万元,故薛勇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170万元。
6. (2015)高刑终字第16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仲涛虚构可以低价购买烟草并转卖、承建工程需资金等事实,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已扣除仲涛及其父仲××在案发前向李××还款的数额。
7. (2017)粤刑终115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李郁霖虚构进行房地产投资需资金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李郁霖已归还被害人的15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8. (2018)黑刑终169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薄照华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借款经营饭店,因饭店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后薄照华虚构其同学、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继续从亲友处借款用于偿还到期借款。法院认为原文:在案书证证实薄照华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2月7日给张某汇款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未将该1.2万元从薄照华犯罪数额中扣除不当,应予纠正,该数额变化不影响对薄照华的量刑,但应对责令薄照华退赔张某的钱款数额作出调整。
9. (2017)黑刑终9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捷谎称其公司与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地区、国家有大量外贸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以在保本情况下支付高额利润或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经审查,侦查机关所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规,鉴定意见所认定的返款数额系依据刘捷提供的返息收条原件,经与被害人核对后作出,且所认定的被害人损失数额已扣除“顶头息”。
10. (2017)湘刑终49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陈莉虹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工程招标、帮他人还信用卡、购买土地等事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一审法院系根据xx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已经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并将其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一审法院在综合分析判断在案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认定陈莉虹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11. (2015)吉刑一终字第102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高峻谎称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的公司办理因偷税被审计、稽查一事,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案发前高峻峨退还的赃款15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鉴于孙晓春有自首情节,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的赃款4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
12. (2018)陕刑终31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潘小玉等人谎称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被害人的儿子安排工作,虚构招待办事领导、给相关人员送礼、打点等事实骗取财物。法院认为原文:综合认定被害人延某甲及其亲属给潘小玉、叶家群所提供账户打款2256.95万元中的1348.95万元系潘小玉、叶家群以办事为由,或冒用余某某、林主任等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诈骗延某甲的款项,扣除案发前给被害人转回的551.79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797.16万元,认定犯罪数额正确,并无不当。
13. (2017)陕刑终22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王娟以做绿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根据被害人实际借款数额,扣除上诉人已经返还的款项,认定实际诈骗金额,并无不当。
14. (2017)陕刑终22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刘俊林与被告人冯霞投资项目,以投资入股和借款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未将冯霞、刘俊林实施诈骗过程中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扣除,对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本案诈骗数额应为7314061.41元,辩护人关于刘俊林、冯霞诈骗涉案金额错误的辩护意见成立。
15. (2017)陕刑终12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胡来发以商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进行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财物予以投资。法院认为原文:原审判决根据胡来发的诈骗数额和其案发前给被害人还本付息的事实,将其案发前偿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从其诈骗数额中扣除,准确合理地确定其诈骗数额,事实认定清楚。
16. (2015)沪高刑终字第6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吉缨虚构经营不锈钢生意的事实,在没有履约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却对外签订上亿的收购协议,将钱款用做它途,在无力偿还时逃逸数年。法院认为原文:综上,原判认定吉缨骗取宋某某1,705万元,扣除已归还宋某某的1,013万元,吉缨实际诈骗金额为69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依据692万元的犯罪数额对吉缨量刑,并无不当。
17. (2015)川刑终字第2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宁虚构正在承建某工程项目,并以此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认为原文:张宁骗取马某某借款100万元后支付利息12万元,此款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18. (2017)新40刑终6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赵玉丽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服装店进货、资金周转、店面装修等名义,采取以借还借、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26名被害人。法院认为原文:二审中,赵玉丽的辩护人提交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称赵玉丽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根据被害人陈述,赵玉丽供述及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以证实赵玉丽偿还部分利息及少本分借款,经核实,现认定其诈骗数额,已将偿还部分及利息扣除。
19. (2016)云刑终131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被告人杨艳霞谎称在卷烟厂工作骗取他人信任,编造自己代卷烟厂投资购买烟厂运烟车、土地项目,承包烟草收购项目、帮忙介绍烟厂工作等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予以挥霍。法院认为原文:本案中查明返还的款项已经在认定数额时予以扣除。
三、结语
从法律规范和各省高院案例两个方面,说明诈骗罪立案前已退还的诈骗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增加说服法官的可能性,为法官依法裁判解除后顾之忧,做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力的判决,希望本文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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