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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鄂0102刑初1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7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赁的武汉市江岸区后九万方19号二楼一私房内,容留卖淫人员李某、袁某、陈某与嫖娼人员苑某、汪劼、吴某在该私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段某、杨某、李某、袁某、苑某、吴某的证言、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场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拉客招嫖被行政处罚,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云兰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胡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静
202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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