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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股权,婚后可否请求分红
股权分红即不具有法定性和固定性,天生还具有不风险性。股权必须经过企业的经营才能达到增值保值的目的,其中包含了许多人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大陆法系中,通常认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出资后财产已不归股东支配,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有财产形式发生变更,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由出资后的企业获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决定了股权不可能像利息一样具有固定性和保本性。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经营战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分红的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9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基本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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