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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的情况: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夫妻股权分割需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2)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
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3)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
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202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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