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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酒泉肃州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霍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边某某7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件1 2016年12月,被告人霍某某在酒泉肃州区仿古一条街自己经营的“美鬼”奇石馆内,以2000元的约定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收购金雕尸体1只。后经协商被告人霍某某以自己所有的“奇石”抵顶被告人李某某金雕尸体的出售款。被告人李某某将抵顶的“奇石”拉回后委托他人销售。该金雕尸体后由被告人霍某某制作成标本出售。
案件2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霍某某出售雪豹皮1张。被告人霍某某以制作好的金雕标本1只抵顶雪豹皮价格。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以邮寄方式将雪豹皮从陇南市礼县邮寄至酒泉市肃州区,并电话通知被告人霍某某收件。同时被告人马某某以3.3万元的价格,将被告人霍某某制作的金雕标本卖给被告人巨某某,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到陕西省西安市,由被告人巨某某接收。经鉴定,该雪豹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雪豹制品,价值40万元;该金雕亦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8万元。
案件3 2012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从金昌市驱车至天水市收购红腹锦鸡尸体若干只运输至自己家中存放。后邀请被告人霍某某去金昌市制作鹰标本和红腹锦鸡标本,并约定加工制作费以剩余的红腹锦鸡尸体抵顶。霍某某到金昌市制作鹰标本2只和红腹锦鸡标本4只后,曹某某将剩余的红腹锦鸡尸体从天水市运输至酒泉市,交给霍某某抵顶加工费。霍某某收货后自己加工制作3只,剩余19只存放于自家冰柜内,至案发后被查获。此笔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收购运输出售红腹锦鸡26只,被告人霍某某收购红腹锦鸡22只。经鉴定,该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每只价值5千元。
案件4 2015年10月,被告人边某某驾驶汽车从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返回酒泉途中,在公路上捡到雕鸮尸体1只。后边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雕鸮尸体交给被告人方某某制作标本。被告人方某某、霍某某夫妻将该雕鸮尸体制作成标本后交给陈某某,并向其收取加工制作费600元。经鉴定,该雕鸮标本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雕鸮制品,价值1.5万元。
案件5 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方某某驾车途经肃州区银达镇村民胡某某家门口时,以200元的价格收购胡某某捡到的苍鹰1只。案发后该苍鹰从被告人霍某某冰柜查获。经鉴定,该苍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202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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