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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认定
1.1.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 5 版) 郎胜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出版)
1.2.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是指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虽取得特许猎捕证,但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捕猎国家野生动物的行为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如果没有取得特许猎捕证而进行猎捕,或者虽有特许猎捕证,但不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的,均属于非法猎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三类: 猎取珍贵 、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 捕捞珍贵 、 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 杀害珍贵 、 瀕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至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备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本罪属行为犯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 、 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 就构成犯罪 。因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以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出版)
1.3法律依据
.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 情节严重” 、 “ 情节特别严重 ” 数量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2.3 附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捕猎 、 杀害 、 运输 出售珍贵 、 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节选)
三、相关案例
1. 对于非法猎捕 、 杀害 、 收购 、 运输 、 出售珍贵 、 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 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应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加以认定
——闫啸天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故意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燕隼十四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两只,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数量标准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凤头鹰一只,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司法解释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应予数罪并罚。
案号:(2014)辉刑初字第 409 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 非法收购、 、 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六只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 、 运输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 情节严重 ” 的情形 —— 刘运祥非法收购 、 运输珍贵 、 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六只的,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 00152 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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