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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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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荣誉权纠纷 893 时间:2020-12-19

在社会中,很多人不断地努力,为国家或社会,或者某个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从而获得了光荣的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的权利,而社会中就是有人去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损害甚至侵占他人的荣誉权。以下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编写的“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构成侵害荣誉权的条件有四个,即有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荣誉受损害的事实、荣誉受损是该侵害荣誉的违法行为所造成、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这一构成要件,下列具体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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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2.非法占有他人荣誉;


3.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4.侵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


根据上述四个侵害人荣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对于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荣誉,我们应该给予保护,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对于那些侵占或者损害自己荣誉权的人,我们也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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