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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婚外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吗,离婚损害赔偿的】,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婚外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就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利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但夫妻一方存在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其过错,属于过错一方。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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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2、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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